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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家事法中有提到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,但我還是弄不清楚該怎區分,希望能有 人可以分享白話一點的區分方式。 1.得處分事項=處分權主義適用。 2.處分權主義=審理的開始與結束、對象與範圍由當事人主導。 3.得處分事項=家事訴訟事件。 那為何甲類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,但處分權主義不適用?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有被告 (對象)、在審理時不能撤回訴訟嗎(開始與結束)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0.136.77.24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2526174.A.099.html
naivekasa: 處分權主義有分三層次,不是每個層次都被限縮。01/12 00:02
ken15645: 簡單來說,所謂的處分與否是以程序標的來區分,若是單01/12 13:35
ken15645: 純涉及當事人私益而與公益無關者,就是得處份事項,反01/12 13:36
ken15645: 之則為不得處分事項01/12 13:36
ken15645: 但是是否為的處分事項,與採用的程序並沒有直接關聯,在01/12 13:43
ken15645: 訴訟事件也有程序標的是當事人不得處分者,而在非訟事01/12 13:43
ken15645: 件則也有可以由當事人處分者,在決定要採取何種審理原則01/12 13:43
ken15645: 時,還是要具體判斷究竟程序標的是得處分還是不得處分,01/12 13:43
ken15645: 而不能一概以是採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來區分01/12 13:43
謝謝說明 ※ 編輯: A1230228 (220.136.77.248), 01/12/2016 19:44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