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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PO你的觀念是完全正確的,但是卻糾結在一個不必要的點上,可說是「無權利保護必要 」(XD)。 這個點就是你一直強調的「管轄恆定原則能不能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」,其實「管轄」是 法科中的最上位概念之一,不論是民事訴訟程序、刑事訴訟程序,還是行政程序,除了各 領域有依其性質特別應遵守的原則外,基本上都有管轄相關原則之適用,而「管轄恆定原 則」自不外乎之,你只要想想「管轄恆定原則」的內涵與法理就可以很清楚了。 ※ 引述《zv (佛心來的)》之銘言: : 檢察官向高等法院起訴甲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。高等法院審判中,法官變更起訴 : 法條為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。法院宣判辯論終結,宣判被告甲觸犯刑法第132 :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10月,請問訴訟程序是否合法?(題目來源:讀 : 書會成員出題討論) : 成員們就我回答的內容出現了一些疑問, : 因為在我回答內容第2點的(1)說到事物管轄沒有管轄恆定的適用, : 但我後來才想起管轄恆定原則好像是民訴的概念, : 但我拿來論述刑訴的題目請問這樣可行嗎? : 如果在國家考試可以這樣寫嗎?(我是考司四書記官) : 所以想請問管轄恆定原則這個概念在民刑訴之間是可以共通的嗎? : 再麻煩各位先進前輩指導了,謝謝。 : 以下是我在讀書會回答的部分: : 1.依刑訴第4條之事物管轄,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應屬高等法院管轄一審之案件, : 故檢察官起訴於高等法院,高院應有管轄權無疑。 : 2.惟於審判過程中發現案件由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之罪名轉為刑法第132條洩漏國 : 防以外秘密罪之罪名時,高等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並得繼續審判,需視事物管轄之性質, : 是否具備管轄恆定: : (1)事物管轄之有無,應依起訴時至最終裁判時定之,故定事物管轄之基準以「起訴時」 : 與「裁判時」為準。因此,只有起訴時有合法權源是不夠的,事物管轄的權源必須從起訴 : 開始到終結裁判時都存在才合法,非如土地管轄只要起訴時有管轄權源即可。故可謂:「 : 事物管轄沒有管轄恆定的適用」。 : (2)承上所述,本案中,以洩漏國防秘密罪起訴時,高院管轄合法,但裁判時罪名變為洩 : 漏國防以外秘密罪,由於事物管轄無管轄恆定適用,故認定基準尚包括「裁判時」,由於 : 裁判時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,故應移轉由地方法院審理。 接下來看看答題的部分。我想原PO上面的解答是沒有問題的,已經把正確的觀念完整的 PO出來,不過,由於題示高等法院已下判決,並問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」,而不是「請 問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」,所以你或許應該把「高院判決難謂適法」稍作提示,並說明 救濟方式,這樣可能會比較完整。 至於救濟的話,如果判決尚未確定,當事人自然是依第375條1項、第379條第4款像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,而最高法院則應依第400條1項「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 係不當而撤銷之者,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」,撤銷原判發交 該管第一審法院處理。 以上說明如有違誤,亦請各方不吝指正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23.54.18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3339459.A.74D.html
zv: 非常感謝l大的解答,非常的明瞭易懂,終於弄懂這題一直堅持的 01/21 21:11
zv: 盲點了XD,由衷感謝! 01/21 21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