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flybow (yyyyyyyy)
看板Examination
標題[問題] 有關刑法的加重竊盜罪
時間Sat Jan 23 15:42:33 2016
[問題] 應考資格、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,以有正確作法、答案者為主
(不包括書裡的疑問)。若問題如人生規劃、讀書計畫等,無一
定作法、答案者,請用閒聊選項。
剛剛一時興起重新溫習一下,若有人帶凶器竊盜(成功),但行為人不知道有攜帶凶器
學說:論竊盜
實務:論加重竊盜
反過來問,若有人以為有帶凶器竊盜(但其實沒有凶器),仍竊盜成功
我的問題在於:
1.如以同質重合方式處理..應僅論竊盜?
2.這種問題能以所知所犯理論的從輕處理嗎?如處理,仍僅論竊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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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flybow (114.42.195.139), 01/23/2016 15:56:49
推 nokia2009: 實務82年第二次刑庭決議將帶兇器定位為客觀加重事由, 01/23 23:09
→ nokia2009: 不需討論行為人是否知情,看自己認同那種理論。 01/23 23:09
推 Jayflacko: 樓上說的應該是74年第3次? 01/24 21:41
→ Jayflacko: 82年2次好像是物色財物的決議 好像是 01/24 21: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