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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測 234條第五款: 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, 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。 如果有二筆土地地號分別為123-6及125-1則合併之地號就是 125-1 是這個意思嗎?若依法條的意思好像是。但依前幾款 的話又都是保留較少的地號。有些疑惑??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34.35.9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3992915.A.0D4.html
acero: 土地登記規則最多的條文才157條,那來的234條 01/28 23:07
gba0852: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01/28 23:36
kingkobe: 保留123-6,另外這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01/28 23:38
Zoo3: 125-1的125是原地號,1是分號 01/29 02:04
Zoo3: 比較原地號,保留在先的原地號~保留123(-6) 01/29 02:06
hs10181: 要保留123-6 另外是土地登記考科 出處為 01/29 06:46
hs10181: 地測規則 01/29 06:46
sailla0212: 1F我笑了 XD 01/29 10:56
acero: 的確,未有實際背完或理解完會有搞不清楚土登、地測區別。 01/29 14:58
sailla0212: 土登&地測不就是土地法地籍編的主軸嗎 先測量後登記呀 01/29 17:22
※ 編輯: Ace18 (114.46.3.140), 01/29/2016 19:49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