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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smallruey (RAY)》之銘言: : 各位精讀刑法刑罰論的先進大家好... : 小弟昨天上到緩刑要件﹝刑法(下同)§74第一項第2款﹞ : 法條如下: : 前因"故意"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 : 五年內未曾因"故意"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。方可適用。 : (第一款的要件是初犯,無疑問故不討論) : 老師說只要是累犯均不得給予緩刑,我的疑問來了。 : 按照§47累犯的要件: : 受"徒刑"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"故意" :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。 : 在累犯的要件中,前罪不論"故意"或"過失"皆可,只要後罪是"故意"皆成立累犯。 : 那麼我便將累犯歸類為--前罪故意之累犯與前罪過失之累犯。 : 而在緩刑的要件中,有特別強調前因"故意犯罪"。 : 那是否依照文義解釋,既使我是"前罪過失之累犯"(仍為累犯) : 還是有緩刑的適用呢? : 歡迎大家討論 : 如果我犯了甚麼邏輯上的錯,也請不吝點醒。 : 感謝~ 參酌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: 「雖後案為累犯,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 緩刑之前提要件 (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示之情形) 本不相同,且法律亦無 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。故成立累犯者,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,經審酌後,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仍非不得宣告緩刑。」 綜上所述,累犯還是可以緩刑的唷!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3.141.107.165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4236837.A.B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