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m50205811: 一人既遂所有既遂 惟乙在罪責階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02/10 00:21
→ yoyogirlx: 可是乙不是共同正犯 甲的行為仍能和乙一體認定? 02/10 00:25
→ m50205811: 28上3242認無責任能力人應以欠缺意思而無犯意聯絡 02/10 00:39
※ 編輯: yoyogirlx (118.161.26.197), 02/10/2016 00:43:27
→ m50205811: 這樣我認為應該是個別認定 甲的話可能殺人未遂 02/10 00:41
好像有點怪@@?
※ 編輯: yoyogirlx (118.161.26.197), 02/10/2016 00:43:58
→ m50205811: 因間接正犯需需完全支配地位 12歲應已有相當決定能力 02/10 00:54
→ m50205811: 殺人罪教唆犯?? 02/10 00:58
→ yoyogirlx: 甲以共犯論好像蠻奇怪的 畢竟他都實際參與犯罪了XD 02/10 01:04
→ yoyogirlx: 覺得還是用學說判定比較容易明白呢..>< 謝謝您! 02/10 01:05
推 jay111101: 用間接正犯吧 02/10 01:49
推 jay111101: 甲=完全責任能力;乙=無責任能力,這就是優越意思支配 02/10 02:10
→ jay111101: 了 02/10 02:10
→ laura3350636: 乙不計入 個別認定 乙未滿14不罰 甲殺人未遂+1 02/10 04:32
推 jespershine: A都死了,一定是殺人既遂的。共同正犯的直接交互歸責 02/10 08:34
→ jespershine: 是用在為解決沒動手殺人的甲能夠一起和動手殺人的共 02/10 08:34
→ jespershine: 同承擔責任,本題動手殺人的是乙所以跟本沒共同正犯 02/10 08:34
→ jespershine: 人數計算的問題。所以乙是正犯但免責,甲仍是殺人既 02/10 08:34
→ jespershine: 色遂的共同正犯。 02/10 08:34
→ jespershine: 簡單的說共同正犯原理是用在沒動手的甲,不是用在動 02/10 08:37
→ jespershine: 手的乙,所以不會有乙能不能一起計算人數的問題 02/10 08:37
對不起我還是不太懂><
共同正犯"兩人以上"為要件,
"實務"見解認為說無責任能力人欠缺意思條件,缺乏犯意聯絡而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
但如果甲沒跟欠缺意思條件的乙有犯意聯絡(主觀要件),何以成立共同正犯?
而且我也不太懂您說的沒有共同正犯人數計算問題?
如果沒有此問題,學說和實務上的區別不就沒有實益?
→ lokazdszone: 共同是不法共同,即便乙沒罪責無罪,仍然可以因為不 02/10 10:27
→ lokazdszone: 法共同,甲因此而成立犯罪。(在共同正犯理論下是如 02/10 10:27
→ lokazdszone: 此) 02/10 10:27
不好意思 但我覺得您的說法比較像是"學說"的見解?
(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乃屬個別行為人應否擔負刑事責任的罪責問題)
謝謝各位高手的解答~
※ 編輯: yoyogirlx (114.45.205.181), 02/10/2016 12:53:52
→ SPFH120: 責任能力只是個別在罪責方面的問題 02/10 15:14
→ SPFH120: 個人認為甲是共同正犯 02/10 15:16
→ lokazdszone: 罪責是個人判斷沒錯,但不衝突我提供的意見 02/10 15:28
→ lokazdszone: 我的論述也是以罪責為個人判斷作前提 02/10 15:28
但是以實務來看
所謂不法共同中的主觀要件-犯意聯絡,部會因不能跟無行為能力人犯意聯絡
就不該當了?
→ laura3350636: 我認為實務上就是兩個單獨正犯 罪責也是 02/10 16:12
→ laura3350636: 兩個分別討論 02/10 16:12
→ laura3350636: 在構成要件上把甲乙視為共同正犯應是學說 02/10 16:14
→ laura3350636: 見解 02/10 16:14
※ 編輯: yoyogirlx (114.45.205.181), 02/10/2016 16:19:02
→ r5320257: 推文真是奇文共賞 02/10 16:23
求解!!!!
→ laura3350636: 樓上求解~ 02/10 16:29
※ 編輯: yoyogirlx (114.45.205.181), 02/10/2016 16:55:15
噓 a15661263: 去北大或銘傳旁聽一年 有老師會告訴你怎麼解 02/10 20:12
→ lokazdszone: 如果說無責任能力人是因為罪責阻卻而無罪的話,那麼 02/10 20:49
→ lokazdszone: 無責任能力人也能形成犯意聯絡。 02/10 20:49
→ SPFH120: 如果你是要考試,我建議你就寫通說就好了~ 02/10 21:19
→ SPFH120: 實務上要認定的東西太多了~而且通說跟實務本來就很難一致 02/10 21:20
推 higashi1107: 實務太久了而28條有修正過「實施」~「實行」,所以 02/10 22:30
→ higashi1107: 一樓那樣解也對;要解未遂也對就看怎麼論述。 02/10 22:30
→ higashi1107: 來的及就通說實務一起寫,來不及就挑一個寫 02/10 22:51
推 KEYs: 依實務上,認為無責任能力人之犯行應排除在外,故無共同正 02/10 23:47
→ KEYs: 犯問題,僅有責任能力人,因其利用無責任能力人,實行殺人構 02/10 23:47
→ KEYs: 成要件行為,故應成立普通殺人之間接正犯 02/10 23:47
→ higashi1107: 樓上題目沒給甲利用乙喔 02/11 10:36
推 girljuice: 事有犯意聯絡 共同正犯,但12歲乙無罪甲殺人罪 02/11 18:21
→ girljuice: 間接正犯要用善意第三人,所以不能用 02/11 18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