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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 All 請問一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,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,如有餘分不予計算,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。 這是指說, 如果有個受刑人 如果它升4級 50分, 3級100分 現在它從3級 10分, 降到4級, 餘分不算, 從零開始 但到底什麼是"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" 以及後面講的"如有餘分不予計算,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。" BR Neil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1.248.199.7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5656712.A.566.html
cwl79: 阿災 背起來就好了 反正不會出實例題要你算 02/18 05:14
cwl79: 只會問有何相關規定 把他丟上去就好了 02/18 05: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