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
版友好 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個考題(94初等一般行政) 「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,其性質屬於?答案是:行政處分」 請問這種行政處分的性質到底算甚麼?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負擔 另外想請問此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? ex: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,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?(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,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) 究竟是否可以"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"呢??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5.227.3.25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6471727.A.EE3.html
wlf: 附解除條件應該是"廢止"原處分,撤銷為原處分不合法或不合理 02/26 16:01
cindycincia: 可以 也就是條件成就時 失其效力或生其效力的作法 02/26 19:26
cindycincia: 至於你行政處分的問題 要看充分內容 02/26 19:27
cindycincia: 處分內容 02/26 19:27
cindycincia: 撤銷侵益處分 授益 跟撤銷授益處分 侵益 02/26 19:28
damonwhk: 可以的。吳庚的舉例:申請外勞時,主管機關准其所請, 02/27 05:08
damonwhk: 但附帶規定於因故停工或於該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, 02/27 05:09
damonwhk: 所有工人應解僱遣返,則為附解除條件。 02/27 05:09
damonwhk: 抱歉,看錯了。沒注意到「撤銷」兩個字。 02/27 05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