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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請問一樣有在準備行政法的大家,行政處分的先行/準備行為跟程序行為之間有差異嗎? 我是之前是看高點艾律師的函授課程,在行政處分部分的講義裡只提到: 先行行為的意涵是「行政機關做成終局決定前,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 」,部分行為具暫時性行政處分的性質,可以提起救濟,如釋字459號的兵役體位判定。 程序行為的意涵則是「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達成實體裁決目的的相關行為」,對於其 行為不服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附帶救濟。 想知道兩者的差異與判別標準在哪裡?不都是行政機關做成決定前的行為嗎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36.37.17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7149847.A.A47.html
kevinppss: 先行行為是程序行為的一種態樣,只是他比較強調先後順 03/05 13:37
kevinppss: 序 03/05 13:37
kevinppss: 而程序行為中具有規制性的,可以視為行政處分而提起救 03/05 13:38
kevinppss: 濟 03/05 13: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