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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乙殺丙,乙誤丁為丙,將丁殺死。 請問甲成立什麼? 乙成立什麼? 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0.142.8.14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7252108.A.9F4.html
SPFH120: 甲就間接正犯,乙論等價客體錯誤的殺人既遂 03/06 16:44
SPFH120: 但是乙是無責任能力人,所以罪責階就擋掉了 03/06 16:45
yankees0109: 甲是間接正犯,用打擊錯誤解決,所以甲對丁的部分成 03/06 17:50
yankees0109: 立過失致死;甲對丙的部分則成立殺人未遂 03/06 17:51
lorence810: 例題有點不清楚就是,畢竟無責是14歲以下,國中生對於 03/06 19:02
lorence810: 殺人是否無法辨識其違法也是有人爭論 03/06 19:02
lorence810: 因為這牽扯到教唆還是間接正犯,不過考試說理只要清楚 03/06 19:04
lorence810: 有理就好 03/06 19:04
lorence810: 不過回到題中,不論教唆或間接正犯,被利用人客錯基本 03/06 19:06
lorence810: 上利用人論以打錯 03/06 19:06
lorence810: 而且對於打錯 還需有預見可能性方得成立過正犯 03/06 19:08
lorence810: 以上見解歡迎討論指正ˊ3ˋ 03/06 19:09
HtcNewOne: 甲 應該是 間接正犯? 03/08 01:18
betty200366: 我認為是教唆犯 03/14 08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