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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有關民法304條, 甲欠乙100萬元,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,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,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, 請問: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? ---------------------- 剛剛看函授課,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,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,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,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,A地的抵押權消滅。 但第二次卻說,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,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。 我倒帶看了四、五次,他舉的都是民法304,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, 求高手解答…感恩~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.163.133.14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7783633.A.D74.html
forbit1989: 原則要消失,因為304的關係例外存在? 03/12 21:35
title2002: 第三人承擔甲的債務如果不是丙~A地抵押權會消滅~如果是 03/12 22:11
title2002: 丙A地抵押權會存在~ 03/12 22:13
catcat0327: 樓上正解~~ 03/12 22:35
muggyman: 你們老師說的就是民法第304條第2項的規定啊~[由第三人就 03/12 23:17
muggyman: 債務所為之擔保,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, 03/12 23:18
muggyman: 因債務人之承擔而消滅。]這樣的規定,也就是二樓所說的 03/12 23:19
muggyman: 具體內容了。換言之,抵押人丙或抵押人丙以外之人,就甲 03/12 23:20
muggyman: 乙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言都屬於是[第三人]。回到304二項 03/12 23:22
muggyman: ,丙作為第三人提供了土地抵押以擔保甲乙債權債務關係, 03/12 23:23
muggyman: 這時候,除了丙本身就甲之債務已為債務承擔之承認外,若 03/12 23:24
muggyman: 丙以外的第三人去為乙對甲的債務進行債務承擔的話,丙所 03/12 23:24
muggyman: 提供擔保而設定的抵押就會因而消滅。 03/12 23:25
muggyman: 不過在該條項除外的但書規定中,由丙為債務承擔時,則會 03/12 23:25
muggyman: 例外地持續存在。 03/12 23:26
Lawleit: 上面完全誤解法文義 03/12 23:35
zzzmamie: 債權是債權 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吧 03/12 23:46
YKC96: 債歸債 ,物歸物 ,抵押權仍然存在 … 03/13 01:25
YKC96: 你試想一個狀況 ,假設抵押權會不存在 ,那會發生什麼狀況 03/13 01:33
YKC96: …若丙身無分文 ,名下僅有那塊地 ,然後 …丙扛下了甲的 03/13 01:33
YKC96: 債務 ,這時抵押權不存在 ,於是丙又將該土地贈與他人 ,然 03/13 01:34
YKC96: 後兩手一攤不還錢啦 ………這時候 ,乙對丙就沒轍啦 。這 03/13 01:34
YKC96: 樣子是不是就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… 03/13 01:34
catcat0327: 丙是因為信賴甲而提供A地做抵押,今天如果冒出丁說要 03/13 01:43
catcat0327: 承擔甲的債務,丙的抵押權即消滅,因為他與丁沒有關係 03/13 01:43
catcat0327: ,不需要提供A地擔保。 但今天要承擔債務的人變成丙, 03/13 01:43
catcat0327: 乙也覺得丙有A地作抵押,所以欣然接受由丙承擔,此時 03/13 01:43
catcat0327: 抵押權當然繼續存在,否則會發生脫產行為,不知道這樣 03/13 01:43
catcat0327: 理解對嗎? 03/13 01:43
YKC96: 法條就由高手來解釋吧 ,我法條弱弱 ,只能用常理辯解 , 03/13 02:12
YKC96: 原po說的狀況(抵押權) ,是由三種人訂契約 ,乙權利人, 03/13 02:12
YKC96: 甲債務人,丙義務人 …今天要變更債務人為丁 ,是需要丁 乙 03/13 02:12
YKC96: 丙 都同意才行 。會因為變成丁 ,抵押權就消失嗎 ,其實 03/13 02:12
YKC96: 不一定 ,看他們三人怎麼橋。還是那一句 ,債是債 ,物是 03/13 02:12
YKC96: 物 … 03/13 02:12
YKC96: 就304條來看 ,所講的擔保 ,比較像是保證人的感覺 ,而非 03/13 02:16
YKC96: 抵押權 。 03/13 02:16
catcat0327: 發現這題在91的司律也有出現兩種看法,好像還是卡在哪 03/13 02:30
catcat0327: 裡,期待法條高手出現⊙ω⊙ 03/13 02:30
Chaung: 304二項,這裡應該可以以債信的角度思考?原本基於抵押權 03/13 08:10
Chaung: 從屬性,債權未消失抵押仍然會在,但是這種第三人抵押,是 03/13 08:10
Chaung: 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才設立,換句話說第三人是就 03/13 08:10
Chaung: 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作保,但是債務承擔下清償人變人,抵押人 03/13 08:10
Chaung: 與承擔人間並無如此信賴關係存在下,原則不應要求抵押人 03/13 08:11
Chaung: 對承擔人的清償能力負責,應該是這樣? 03/13 08:11
watermom5566: 看了前幾樓的說的我懂了,謝謝 03/13 08:36
title2002: 債權人在承認債權承擔 會考慮到清償能力~最終決定權是 03/13 08:37
title2002: 債權人~ 03/13 08:39
kelly2005: 我想你或許可以再聽一次!老師說的抵押權消滅應該是丙 03/13 19:26
kelly2005: 以外的人承擔 03/13 19:26
kelly2005: 甲的債務而丙未承認的情形。和前面幾位所說的債信有關 03/13 19:27
kelly2005: ,也就是2項的制度目的 03/13 19:27
kelly2005: 抵押權仍存在的情況可能是丙就第三人的債務承擔已為承 03/13 19:33
kelly2005: 認,或是丙自己承擔甲的債務!此時是丙同意用自己的財產 03/13 19:33
kelly2005: 作為第三人信用的擔保(304條2項除書)或是擔保自己對乙 03/13 19:33
kelly2005: 的債務,沒有債信的問題 03/13 19:33
kelly2005: 另外 304條2項應該是869條2項抵押權不可分性的特別規定 03/13 19:37
kelly2005: 可以注意一下 03/13 19: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