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wadepaul: 好像有應訴管轄權說跟逕依職權移送說 兩說內容各有優缺 03/15 20:16
→ wadepaul: 點03/15 20:16
推 darkchain: 最淺顯的解釋就是大家都沒發現XD03/15 20:50
→ darkchain: 總不成終局判決後再說管轄權欠缺要救濟03/15 20:51
推 HEYYAHEYYA: 沒25條的情形後,再依28條。我的理解是這樣03/15 21:22
推 Ulster: 即便沒有管轄權,受訴法院仍得開庭審理,再依被告是否抗辯03/15 21:25
→ Ulster: 無管轄權決定後續動作(抗辯->移送 /不抗辯->取得管轄權)03/15 21:27
→ Ulster: 不過實務上幾乎不開庭直接送走XD03/15 21:28
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所以實務上很少有應訴管轄的例子囉????
推 HEYYAHEYYA: 謝謝樓上03/15 21:30
推 wadepaul: 可以參考臺灣法學雜誌 第158期 頁81~8503/15 21:33
謝謝大家 我也覺得法院應該沒那麼閒會管不是自己管轄內的案件…………
※ 編輯: nhshlebron01 (36.236.198.193), 03/15/2016 22:35:39
※ 編輯: nhshlebron01 (36.236.198.193), 03/15/2016 22:39:02
推 ptt0219: 移送管轄,好像就算結掉一個案件數了。03/15 23:53
→ sbc5858: 先確定有無專屬管轄,若無就看有無和合意管轄03/16 17:54
→ sbc5858: 若無合意管轄,就可以在普通管轄(以原就被)以及03/16 17:55
→ sbc5858: 特別審判籍(民訴3~20條)擇一03/16 17:57
→ sbc5858: 本來有合意管轄,但是另一造不抗辯,就變成應訴管轄03/16 18:00
謝謝
※ 編輯: nhshlebron01 (223.138.205.195), 03/17/2016 13:17: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