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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(見下) "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。 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、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。 III  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 IV 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,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; 如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之。" 其中, "命假扣押之法院"與 "本案法院" 有什麼不同呢? 另外,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(見下), 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,為何由 "原第1審法院" 執行反而較迅速? "一、依原但書規定,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,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, 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, 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,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,則較利於迅速執行。 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,於此情形 ,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,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,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。 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,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。" 謝謝大家讀完... >"<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0.135.163.10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8177924.A.613.html ※ 編輯: isabelle723 (220.135.163.101), 03/17/2016 09:28:19
yanggiin: 應該只是差在有無訴訟繫屬而已吧?!有訴訟繫屬的假扣 03/17 10:56
yanggiin: 押向本案法院為之,無訴訟繫屬的假扣押向命假扣之法院 03/17 10:56
yanggiin: 為之 03/17 10:56
yanggiin: 畢竟假扣押可能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 03/17 10:58
yanggiin: 524第二項從「應」改成「得」由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,因 03/17 11:08
yanggiin: 爲一審已經審過這個案件了,對於事實的部分可能較二審清 03/17 11:08
yanggiin: 楚,對於應否假扣押的審理可能更為迅速,所以賦予債權人 03/17 11:08
yanggiin: 選擇權,選擇要向一審或二審的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 03/17 11:08
isabelle723: 恩恩 有道理 謝謝解惑~~ 03/17 23:14
※ 編輯: isabelle723 (220.135.163.101), 03/18/2016 09:36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