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isabelle723 (())
看板Examination
標題[課業] "命假扣押之法院" "本案法院"
時間Thu Mar 17 09:25:22 2016
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(見下)
"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
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。
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、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。
III 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
IV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,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;
如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之。"
其中, "命假扣押之法院"與 "本案法院" 有什麼不同呢?
另外,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(見下),
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,為何由 "原第1審法院" 執行反而較迅速?
"一、依原但書規定,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,
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,
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,
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
,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,則較利於迅速執行。
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,於此情形
,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,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,
爰修正第二項但書。
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,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。"
謝謝大家讀完... >"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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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isabelle723 (220.135.163.101), 03/17/2016 09:28:19
推 yanggiin: 應該只是差在有無訴訟繫屬而已吧?!有訴訟繫屬的假扣 03/17 10:56
→ yanggiin: 押向本案法院為之,無訴訟繫屬的假扣押向命假扣之法院 03/17 10:56
→ yanggiin: 為之 03/17 10:56
推 yanggiin: 畢竟假扣押可能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 03/17 10:58
推 yanggiin: 524第二項從「應」改成「得」由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,因 03/17 11:08
→ yanggiin: 爲一審已經審過這個案件了,對於事實的部分可能較二審清 03/17 11:08
→ yanggiin: 楚,對於應否假扣押的審理可能更為迅速,所以賦予債權人 03/17 11:08
→ yanggiin: 選擇權,選擇要向一審或二審的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 03/17 11:08
→ isabelle723: 恩恩 有道理 謝謝解惑~~ 03/17 23:14
※ 編輯: isabelle723 (220.135.163.101), 03/18/2016 09:36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