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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isabelle723 (())》之銘言: : 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(見下) : "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 :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。 : 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、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。 : III  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 : IV 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,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; : 如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之。" : 其中, "命假扣押之法院"與 "本案法院" 有什麼不同呢? A為台北市人,B為台中市人,B在台北市旅遊時,與A發生車禍, A以侵權行為為由對B在台北市提起訴訟, 在起訴前,因擔心B脫產,故向B所在地的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這個時候就會發生本案訴訟和假扣押之法院不同之情形。 因為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是台中地方法院發的, 所以在本案還沒起訴前,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撤銷 但在本案起訴後,應向本案法院提起。 : 另外,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(見下), : 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,為何由 "原第1審法院" 執行反而較迅速? : "一、依原但書規定,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, :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, : 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, : 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^(原因就在此啊,執行一定在地方法院) : ,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,則較利於迅速執行。 : 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,於此情形 : ,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,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, :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。 : 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,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。" : 謝謝大家讀完... >"<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42.33.57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8192084.A.83B.html
isabelle723: 感謝!! 你的回覆好仔細又清楚!! 03/17 23: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