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higashi1107: 1、非冒充,2、沒有圖利 03/22 00:41
→ HtcNewOne: 1.陳述很怪 2.關聯性? 03/22 02:08
→ syldsk: 死掉不就收不到錢了? 03/22 08:07
因為圖利罪的利益可以是有形無形的各種利益
假設甲有直接故意 有人知道為什麼不夠成圖利罪嗎?
推 SPFH120: 1.甲本身是警察,沒有冒用的問題 03/22 08:44
→ SPFH120: 2.我不覺得有不正利益的問題,所以不構成圖利 03/22 08:50
→ SPFH120: 2.我覺得問題在於,非值勤時的警察,能主張緊急避難嗎? 03/22 08:53
→ sunnyboy9989: 警察屬於 特別義務之人 03/22 09:11
推 SPFH120: 警察是屬特別義務之人啊,但是屬於非值勤中(or下班) 03/22 10:40
→ SPFH120: 能否主張緊急避難,這才是問題~ 03/22 10:41
感謝提醒
推 aqwa: 考點不是圖利罪啦 寫圖利罪 改題的會傻眼 03/22 11:14
→ aqwa: 這題要討論 特別義務之人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期待可能性 03/22 11:15
→ aqwa: 寫完時間就差不多了 03/22 11:16
主要考點我知道啦 只是看到有擬答寫圖利罪 覺得有些疑問
推 SPFH120: 特別義務之人原則上不可主張緊急避難,但有例外 03/22 11:19
→ SPFH120: 例外的案例我記得好像是跟醫生有關,但我在想警察非值勤 03/22 11:19
→ SPFH120: 算不算呢? 03/22 11:19
推 cindycincia: 只要跟生命危險有關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能要求送死 03/22 13:16
推 uericw1357: 應會構成圖利 但不是因為不制止丙殺害乙 03/22 14:22
→ uericw1357: 甲監督之事務應有涵蓋疑似不正當處所查察 甲原本就已 03/22 14:28
→ uericw1357: 藉此權收取不法利益 乙若未死亡 甲仍持續收取 03/22 14:30
推 SPFH120: 不如論刑122條~ 03/22 14:37
※ 編輯: homersimpson (114.38.193.211), 03/22/2016 21:55:22
※ 編輯: homersimpson (114.38.193.211), 03/22/2016 21:58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