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Zyth: 無理由 03/22 01:31
→ bubuer: 無理由,緊急避難需要主觀上避難意思,以及客觀上避難情 03/22 01:47
→ bubuer: 狀、避難行為都具備才可主張,該情況甲之避難行為(狂奔 03/22 01:47
→ bubuer: 撞乙)不會助於達致滅火的目的,不具備適當性(手段無助 03/22 01:47
→ bubuer: 於目的達成)。 03/22 01:47
推 jay111101: 看你是偏主觀主義論者還是客觀主義,怎樣都對 03/22 01:53
推 kuso36520: 個人偏李師,撞傷人不符合避難行為要件 03/22 01:57
推 jespershine: 周師認為考點在過失的自招危難,但自招危難應屬緊急 03/22 01:57
→ jespershine: 避難的例外~需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~才會討論到自招危 03/22 01:58
→ jespershine: 難的問題,本題在適當性就出問題了~也就不需要再討論 03/22 01:59
→ jespershine: 緊急避難的例外(自招危難)了 03/22 02:00
→ HtcNewOne: 過失自招危難? 03/22 02:08
推 HtcNewOne: 抱歉上面不是問句 怕被誤會成問「過失自招危難」是什 03/22 02:12
→ HtcNewOne: 麼xd 03/22 02:12
→ wt7410: 兩個討論的是不同層次的點 03/22 03:11
→ higashi1107: 負痛有無故意撞傷乙?當生命有重大危害時侵害的身體 03/22 06:22
→ higashi1107: 法益大於保全的生命法益...... 03/22 06:22
→ higashi1107: 抱歉更正是小於 03/22 06:23
推 JyouItsu: 他是負痛狂奔想去找就近水源吧?用「撞路人」來評價適 03/22 09:09
→ JyouItsu: 當性我覺得怪怪的? 03/22 09:09
→ ym41612: 偏李師 03/22 09:24
推 snwsnw: 我也覺得兩人討論的層次不同,一為負痛狂奔是為找尋滅火 03/22 11:41
→ snwsnw: 手段,另一為把撞路人當做自身滅火手段 03/22 11:41
推 s055257: 按普遍大眾認知負痛狂奔自然是尋找水源滅火,說撞人是為 03/22 19:55
→ s055257: 滅火未免過於牽強,當然有理由 03/22 19:55
推 cindycincia: 周胖的課程已經不足以應付現今的國考了 03/22 21:43
→ bubuer: 哈,文意哪裡有提到找水源?就題目論述答題很難? 03/23 00:21
→ bubuer: 反正不論能否主張,能自圓其說即可。 03/23 00:22
推 aqwa: 就考自招危難可不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肯定否定結論 背一背吧 03/23 15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