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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 甲係演員,無自殺之意而欲表演自殺;表演時引火自焚,迨著火後刺痛難忍, 負痛狂奔而撞傷路人乙,乙提出傷害之告訴。甲主張緊急避難,有無理由? (97司法事務官) 這題先不論構成要件,因為顯然構成傷害罪該當 但之後發現在論述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時 周昉老師的書和李允呈老師的書各持相反意見 (周師主張有理由,李師則說無理由) 周師主張→甲在學理上為過失緊急避難,在法益衡平主義下,其緊急避難的意思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認識緊急危難狀態且有意防避其危難,至於緊急危難狀態是否由於 緊急避難行為過咎所導致,並非注重。故甲之過失或過咎行為所導致之危難,除非是 事先預謀欲傷害他人之法益外,僅須就具體情形從事利益衡量,即為足矣。 所以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,僅須對乙負民法上損害賠償。 而李師卻認為甲該撞傷路人行為無法降低身體遭火燒傷之手段,所以非為有效的避難 手段,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,並無理由。 想請教這題本來就無正確答案嗎? 我覺得兩個看下來好像都無不適阿>"< 但我較偏周師的說法,因單就緊急避難的要件而觀,甲符合客觀(有避難的情狀和行為) 與主觀上的要件,而甲撞傷乙之行為亦造成乙身體上法益的損害。 抑或是我的想法有盲點,望大家指點迷津,謝謝~~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4.8.132.44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8580465.A.6D0.html
Zyth: 無理由 03/22 01:31
bubuer: 無理由,緊急避難需要主觀上避難意思,以及客觀上避難情 03/22 01:47
bubuer: 狀、避難行為都具備才可主張,該情況甲之避難行為(狂奔 03/22 01:47
bubuer: 撞乙)不會助於達致滅火的目的,不具備適當性(手段無助 03/22 01:47
bubuer: 於目的達成)。 03/22 01:47
jay111101: 看你是偏主觀主義論者還是客觀主義,怎樣都對 03/22 01:53
kuso36520: 個人偏李師,撞傷人不符合避難行為要件 03/22 01:57
jespershine: 周師認為考點在過失的自招危難,但自招危難應屬緊急 03/22 01:57
jespershine: 避難的例外~需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~才會討論到自招危 03/22 01:58
jespershine: 難的問題,本題在適當性就出問題了~也就不需要再討論 03/22 01:59
jespershine: 緊急避難的例外(自招危難)了 03/22 02:00
HtcNewOne: 過失自招危難? 03/22 02:08
HtcNewOne: 抱歉上面不是問句 怕被誤會成問「過失自招危難」是什 03/22 02:12
HtcNewOne: 麼xd 03/22 02:12
wt7410: 兩個討論的是不同層次的點 03/22 03:11
higashi1107: 負痛有無故意撞傷乙?當生命有重大危害時侵害的身體 03/22 06:22
higashi1107: 法益大於保全的生命法益...... 03/22 06:22
higashi1107: 抱歉更正是小於 03/22 06:23
JyouItsu: 他是負痛狂奔想去找就近水源吧?用「撞路人」來評價適 03/22 09:09
JyouItsu: 當性我覺得怪怪的? 03/22 09:09
ym41612: 偏李師 03/22 09:24
snwsnw: 我也覺得兩人討論的層次不同,一為負痛狂奔是為找尋滅火 03/22 11:41
snwsnw: 手段,另一為把撞路人當做自身滅火手段 03/22 11:41
s055257: 按普遍大眾認知負痛狂奔自然是尋找水源滅火,說撞人是為 03/22 19:55
s055257: 滅火未免過於牽強,當然有理由 03/22 19:55
cindycincia: 周胖的課程已經不足以應付現今的國考了 03/22 21:43
bubuer: 哈,文意哪裡有提到找水源?就題目論述答題很難? 03/23 00:21
bubuer: 反正不論能否主張,能自圓其說即可。 03/23 00:22
aqwa: 就考自招危難可不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肯定否定結論 背一背吧 03/23 15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