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Seinfeld: 刑訴256 03/22 22:36
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,並通知告發人。
是這條吧?可是…這樣就是,可以職權再議的意思嗎?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223.138.209.130), 03/22/2016 23:01:21
推 uericw1357: 應該是256第三項 貪污罪涉及國家法益通常沒有告訴人03/22 23:24
是的,是256第三項。剛剛沒注意法條錯誤,不好意思!改過來!
嗯…既然沒有告訴人,原則上,應該是檢察官依職權偵查犯罪,對嗎?
那如果偵查後是以『罪證不足,不起訴』
那還有256第三項的適用嗎?還是就沒有了?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223.138.209.130), 03/22/2016 23:46:49
推 liberating: 聲請再議跟職權送再議不是兩回事嗎03/22 23:47
…對不起,我把『聲請』和『職權逕送』搞混了…
推 liberating: ...你要不要先拆解一下職權送再議(256條3項)然後確定03/22 23:52
→ liberating: 你的問題是什麼.....03/22 23:52
想知道,以貪汙的例子,檢察官即使下了252第10款的不起訴處分,是不是仍然應該依照
職權逕送再議?
→ liberating: 檢察官必須要將案件"職權送再議"的前提有兩種情況:03/22 23:54
→ liberating: (1)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,檢察官為252條第10款不起訴處03/22 23:54
→ liberating: 分03/22 23:54
→ liberating: (2)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且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03/22 23:55
→ liberating: 就你舉的例子 如果該被告涉犯之貪汙治罪條例條文最輕03/22 23:56
→ liberating: 本刑為三年以上 而檢察官最後下了252第10款03/22 23:56
→ liberating: 該不起訴處分書會載明本件職權送再議 然後地檢署會以03/22 23:57
→ liberating: 相當快的速度把卷證全部送到高檢署 讓該上級機關決定 03/22 23:57
→ liberating: 是否將案件"駁回"或是"發回地檢由不同股檢察官承辦"03/22 23:58
你好厲害…(崇拜)
我想知道的就是這個流程!!
推 liberating: 還有 職權送再議是"應"不是"得" 符合上開(1)或(2)條件03/23 00:01
→ liberating: 檢察官就必˙須要把該案件儘速送高檢03/23 00:02
我有看懂了!!太強了…
推 uericw1357: 喔因為貪污這類沒有告訴人 檢察官若做成不起訴 案件很03/23 00:27
→ uericw1357: 有可能石沉大海了 才有職權送再議 聽教授說的03/23 00:29
職權再議是這樣來的嗎?!
可是,職權再議不是一樣會被壓下去嗎…?
一般告訴人還有最終手段:258-1第1項,檢察官能適用嗎…?
在想,如果適用,那超熱血的檢察官說不定可以闖?
可是好像聽說過,檢察官不適用…?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114.47.178.104), 03/23/2016 00:43:45
推 liberating: 交付審判(258-1)只有"告訴人"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03/23 00:59
→ liberating: "檢察官"不是"告訴人" 從而沒有聲請交付審判的權限 03/23 00:59
是喔…也是啦…想也知道本來就沒有說準用的嘛…有點可惜
謝謝您!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114.47.178.104), 03/23/2016 01:05:15
推 liberating: 如果檢察官真的認為被告到達起訴門檻 那起訴就好了 03/23 01:05
→ liberating: 根本不用下一個不起訴處分啊 03/23 01:07
→ liberating: 所以也沒有準不準用的問題03/23 01:08
推 liberating: ps. 問問題不用說對不起啦 還有什麼疑問就請繼續問吧03/23 01:20
因為,老師說,檢察官可能會受制於壓力,所以不得不下252第10款。
所以才想說,如果是超熱血的檢察官,就是要揪出犯罪,但是受制壓力不得不下252第10
款,再議一定不會過,但是如果能準用258-1,那說不定有機會一搏!
不過果然不行啊…
真的謝謝你耐心回覆!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114.47.178.104), 03/23/2016 01:42:59
推 uericw1357: 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涉刑案都是03/23 11:32
→ uericw1357: 具一定嚴重的 對被告名譽等等絕對有大影響 前面已經因03/23 11:34
→ uericw1357: 犯嫌不足 下了不起訴 再議被駁回 若又能提出交付審判03/23 11:35
→ uericw1357: 其實揪出犯罪這種名義是兩面刃 被告也有可能冤枉的03/23 11:37
啊…我沒想到這一點……
你說的對,如果還能再交付審判,這對被告的侵害真的滿大的
推 uericw1357: 且交付審判帶有些糾問制的色彩 不得不慎03/23 11:43
確實,如果以被告可能是無辜的這角度來看,真的不得不慎…
我想的太簡單了啊…
※ 編輯: wandy77723 (223.138.1.109), 03/23/2016 13:15: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