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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相關規定 在水利法第40條:「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,但有延長之必要者,水權人應於期限屆 滿三十日以前,申請展限登記。」 但是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:「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,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三個月起六十日內,申請展限登記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限登記者,應按新申請取得 水權案件處理。」 請問各位版上高手,要依照哪一個才是正確的?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1.240.42.8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9226176.A.3E5.html
wwjd207: 兩個法條應是在敘述同樣事情,如水權於105.04.01到期,03/29 13:15
wwjd207: 於105.01.01開始到105.02.29可提出申請展限(細則36條所03/29 13:15
wwjd207: 說:屆滿前三個月起,六十日內,申請展限登記);也就是105.03/29 13:15
wwjd207: 03.01前要提出這個動作(水利法40條所說:期限屆滿三十日前03/29 13:15
wwjd207: ,申請展限登記)。03/29 13:15
shutupplease: 好像沒衝突阿03/29 13:32
謝謝我了解了~ ※ 編輯: DongDongXD (114.36.181.137), 03/29/2016 14:09:46
DongDongXD: 一時腦殘卡住,謝各位 03/29 14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