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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名下之 A 耕地,由乙、丙共同繼承,惟在完成繼承登記前,乙即擅自在 A 地上 興建 違章建築之 B 屋居住,迄今逾 20 年。試問 1.丙有何請求權得請求乙拆屋還地? 2.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,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? 1.我採用民法1151條:在財產分割前,各繼承人對財產為公同共有。 以及依民法767請求除去其侵害還有返還全體共有人之部分。如有 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,仍可以依據民法179、184請求應得之利益。 2.我採用民法769條:以所有之意思,和平、公然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二十年者,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。以及民法772條:前五條之規定,所 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之,於已登記不動產,亦同。代表乙可以請求登記為 A地之地上權人。 請問大家一下,我這樣引述的法條是否有誤??如果有誤如何更改?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38.75.90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9260947.A.FD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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