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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: 甲為A地所有人,而甲與乙有一契約關係,嗣後乙依此契約關係在A地上蓋B屋 甲後將土地賣給丙,丙可否訴請乙拆屋還地? 一、甲乙契約關係為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,債權物權化,在無第2項之情形下, 丙不得訴請之。 二、甲乙契約關係為使用借貸 這有爭議,實務見解是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,結論是個案判斷, 綜合考量。另有認為,依釋字第349號意旨,若第三人即丙知悉甲乙間之 關係,則丙不得對乙主張之。 三、甲乙契約關係為買賣 依實務(70台上19)或學說見解,似認為因為債權僅具相對性,所以甲轉 賣給丙後,乙不得以對甲之契約關係對抗丙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疑問: 租賃關係既然有法律規定就先不論之。 那為何在「使用借貸」關係下,對相對人的保護反而比「買賣」來得多呢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168.64.22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9438597.A.DE7.html
Zyth: 無償 03/31 23:47
那無償的保護怎麼會比有償來的多呢?
Zyth: 小妹重新思考一下04/01 00:11
Zyth: 大大所舉的例子,有個判決可以參考,100台上46304/01 00:12
Zyth: 但這個判決是以誠信原則來拘束受讓人。04/01 00:13
Zyth: 變成似承認使用借貸可以拘束受讓人,妥適與否值得思考04/01 00:14
這個判決其實跟決議的意思差不多 當然也有謝在全大法官反對 而且以誠信原則的思考角度的話 縱使在買賣關係上也未必不能適用
xiouming: 房子有無辦保存登記有差嗎?04/01 00:14
watermom5566: 可能覺得甲願意無償借乙用,他倆關係較密切,尊重一04/01 00:37
watermom5566: 下原本的使用關係。04/01 00:37
的確是有看到這說法 但總覺得不太符合有償無償差別待遇的標準啊 ※ 編輯: acln0816 (118.168.64.228), 04/01/2016 00:40:27
DizzyDays: 第三種情況變成甲一物二賣了吧 看誰先辦好登記(設計上 04/01 02:27
DizzyDays: 是丙) 乙對甲還有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可行使 04/01 02:27
DizzyDays: 第二種情況有認為使用借貸類推適用讓與不破租賃 以及 04/01 02:30
DizzyDays: 考量直接拆屋的不經濟性 04/01 02:30
alair99: 所以是就經濟上考慮嗎?買賣可以再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, 04/01 20:10
alair99: 但是贈與這邊房屋拆了就沒辦法救濟了? 04/01 20:10
DizzyDays: 如果改成第四種情況贈與契約的話 只能說乙太著急吧 還 04/02 02:23
DizzyDays: 沒有移轉登記就先蓋房子了 04/02 02:23
DizzyDays: 這時候我認為若考量408條贈與人無條件撤銷權意旨 在未 04/02 02:26
DizzyDays: 履行前乙的著急或許要自行承擔 04/02 02:26
DizzyDays: 但是買賣或贈與的情形下其實和債權物權化沒有關聯吧 可 04/02 02:32
DizzyDays: 以再讀看看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基礎為何xD 04/02 02:32
a9301040: 單以債權來觀察不太正確。占有具有公示性,公示加上對 04/02 05:20
a9301040: 於經濟弱勢的保護,形成425;使用借貸也有占有公示性, 04/02 05:20
a9301040: 但沒有後者,所以討論上比較特別;買賣是完全沒有兩者 04/02 05:20
a9301040: 的保護法益的債權,當然不會有。要物權化先要保護善意 04/02 05:20
a9301040: 第三人的概念,公示方法就很重要,349就是這個概念。 04/02 05: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