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Zyth: 無償 03/31 23:47
那無償的保護怎麼會比有償來的多呢?
推 Zyth: 小妹重新思考一下04/01 00:11
→ Zyth: 大大所舉的例子,有個判決可以參考,100台上46304/01 00:12
→ Zyth: 但這個判決是以誠信原則來拘束受讓人。04/01 00:13
→ Zyth: 變成似承認使用借貸可以拘束受讓人,妥適與否值得思考04/01 00:14
這個判決其實跟決議的意思差不多
當然也有謝在全大法官反對
而且以誠信原則的思考角度的話
縱使在買賣關係上也未必不能適用
推 xiouming: 房子有無辦保存登記有差嗎?04/01 00:14
推 watermom5566: 可能覺得甲願意無償借乙用,他倆關係較密切,尊重一04/01 00:37
→ watermom5566: 下原本的使用關係。04/01 00:37
的確是有看到這說法
但總覺得不太符合有償無償差別待遇的標準啊
※ 編輯: acln0816 (118.168.64.228), 04/01/2016 00:40:27
推 DizzyDays: 第三種情況變成甲一物二賣了吧 看誰先辦好登記(設計上 04/01 02:27
→ DizzyDays: 是丙) 乙對甲還有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可行使 04/01 02:27
推 DizzyDays: 第二種情況有認為使用借貸類推適用讓與不破租賃 以及 04/01 02:30
→ DizzyDays: 考量直接拆屋的不經濟性 04/01 02:30
推 alair99: 所以是就經濟上考慮嗎?買賣可以再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, 04/01 20:10
→ alair99: 但是贈與這邊房屋拆了就沒辦法救濟了? 04/01 20:10
推 DizzyDays: 如果改成第四種情況贈與契約的話 只能說乙太著急吧 還 04/02 02:23
→ DizzyDays: 沒有移轉登記就先蓋房子了 04/02 02:23
推 DizzyDays: 這時候我認為若考量408條贈與人無條件撤銷權意旨 在未 04/02 02:26
→ DizzyDays: 履行前乙的著急或許要自行承擔 04/02 02:26
推 DizzyDays: 但是買賣或贈與的情形下其實和債權物權化沒有關聯吧 可 04/02 02:32
→ DizzyDays: 以再讀看看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基礎為何xD 04/02 02:32
→ a9301040: 單以債權來觀察不太正確。占有具有公示性,公示加上對 04/02 05:20
→ a9301040: 於經濟弱勢的保護,形成425;使用借貸也有占有公示性, 04/02 05:20
→ a9301040: 但沒有後者,所以討論上比較特別;買賣是完全沒有兩者 04/02 05:20
→ a9301040: 的保護法益的債權,當然不會有。要物權化先要保護善意 04/02 05:20
→ a9301040: 第三人的概念,公示方法就很重要,349就是這個概念。 04/02 05: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