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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好意思想請教大家 民法的法律行為、事實行為個數計算問題 例子為最單純的:甲出賣A屋予乙 依照348條,此時甲負有兩種義務:1.使乙取得A屋所有權、2.交付A屋於乙 在1的義務中,甲乙需有合意移轉A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,並以758條的登記為特別生效要 件,在此,有一個法律行為(物權行為)、一個事實行為(登記) 而在2的義務,則有交付A屋的事實行為 綜合1、2義務,甲要完整履行348條,需有一個法律行為以及''兩個事實行為''? 請問這樣的過程正確嗎? 為甚麼在一般教科書中好像都只就''1''的部份去計算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?是因為2的部 分是事實上的問題,所以不做法律評價推論?還是我的觀念有錯誤? 謝謝大家解惑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46.141.3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9444621.A.08B.html
HtcNewOne: 登記是法律行為吧 跟私法無關 04/01 10:14
Zyth: 登記是公法,屬於行政方面的 04/01 11:17
Zyth: 宇法的教材有教到,雖然分量超多XD 04/01 11:30
kj711658: 可是我聽另一位老師的函授他是說 登記是事實行為 所以這 04/01 12:44
kj711658: 個地方是有爭議嗎?? 04/01 12:44
HtcNewOne: 應該沒有爭議吧 04/01 13:53
fastfu: 賣a屋給乙應該有一個債權行為(買賣契約) 04/02 17:21
fastfu: 與兩個物權行為(甲移轉A屋所有權 乙移轉錢錢所有權) 04/02 17:22
fastfu: 此時已經移轉所有權,登記應該只有確認效力,不另外發生權 04/02 17:24
fastfu: 利義務關係 04/02 17:24
fastfu: 所以登記應該是事實行為? 04/02 17:26
kelly2005: 你的想法沒錯 都是事實行為 沒有意思表示的成分在內 04/02 23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