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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練習民法104年關務特考第二題時,對於民法第1030條之3「法定財產制之追加財產 」及1030條之4第二項「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,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」有以下疑問 ,不知道是哪個觀念沒搞懂,請各位有想法者,不吝賜教,謝謝!題目如下: http://i.imgur.com/ok8hDQk.jpg 想請問一下,本題中,甲贈與丙的玉手鐲是該以「贈與時」(處分時?)的200萬追加為 甲之現存財產,還是以現在價值300萬追加? 依上述兩個法條,我認為是甲贈與丙時(處分時)的200萬,但看過兩種出處的擬答卻都 是以現值300萬追加,想請問大家覺得是200萬還是300萬才對呢?可否請大家幫我解惑, 感謝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166.240.49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59589485.A.C7C.html
ptt0219: 以「贈與時」(處分時?)的200萬來計算。 04/03 01:35
fun791128: 照字面上[處分時],應該是只兩年前贈與時的價值吧 04/03 15: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