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SPFH120: 1.不可以;2.不可以;3.可以 By林清的書 04/03 15:58
→ SPFH120: 2的原因是,實質上既仍為一個行為事實 04/03 16:01
推 KEYs: 不予懲戒後,是否予以懲處,有兩種見解,1、否定說:查「稽 04/03 17:08
→ KEYs: 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Ꜷ」草案之立法理由中,即明確指出 04/03 17:08
→ KEYs: 「同一事件經 分後,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,其原處分 04/03 17:09
→ KEYs: 即失其效力。即令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者,亦 04/03 17:09
→ KEYs: 同」係基於憲法賦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優先於考績 04/03 17:09
→ KEYs: 法賦予主管長官之懲戒權而制定,須尊重該會之議決,故於不 04/03 17:09
→ KEYs: 予懲戒之議決後,應不得再予以懲處。 2、肯定說:實務上因 04/03 17:09
→ KEYs: 著重行政監督權及行政紀律之維護,故向來採取肯定見解,認 04/03 17:09
→ KEYs: 為該會不予懲戒決議後,主管長官仍得予以懲處。以上似乎與一 04/03 17:09
→ KEYs: 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無關, 04/03 17:09
→ KEYs: 多項義務之違法的討論應與積極競合較有關 04/03 17:10
→ foone: 懲處為紀律罰,懲戒為準司法罰 04/03 23:24
→ yiching13: 謝謝,所以乾脆兩說都寫比較好嗎? 04/04 20:45
推 KEYs: 看時間跟配分吧,忘了補上這個,行政院的函釋:「公務員因違 04/05 01:56
→ KEYs: 法或失職移付懲戒,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 時,該 04/05 01:56
→ KEYs: 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。 04/05 01:56
→ KEYs: 但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,除免職處分者外,不受 04/05 01:56
→ KEYs: 上述限制」,偏折中說 04/05 01:56
推 burgees: 2=>又稱想像競合,實際上還是只有一個行為,所以是不可以 04/17 10:10
→ burgees: 的! 04/17 10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