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haha777 (哈哈)
看板Examination
標題[課業] 刑法分則-341準詐欺罪之客體
時間Tue Apr 5 18:46:41 2016
法條原文:
341準詐欺罪:
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
「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」,或
「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」或
其他相類之情形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
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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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課本是寫明
限於未滿18歲"且"知慮淺薄
而排除 已滿18歲但知慮淺薄、雖未滿18歲但知慮不淺薄 兩種人
那法條明文之
「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」
該做何解釋 因為18歲以上已經被排除掉了 那這邊所指為何呢?
1.課本錯惹、2.如前解釋,一樣限於未滿18歲、
或3.兩者無相關聯,單純指辨識能力不足者,而無年齡之限制
豆幾
請大大幫辨分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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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haha777 (180.177.82.182), 04/05/2016 18:49:22
推 foone: 看文義就知道兩者無關 04/05 23:45
→ haha777: 課本沒寫,不敢妄加揣測,謝謝指教 04/06 00:21
→ haha777: 且老師只說到18歲以上並非本罪客體... 04/06 00:22
→ aqwa: 老師是哪位啊? 04/06 23:29
→ aqwa: 騙一個65歲被監護宣告的人 成不成立呢? 問問你老師 04/06 23:29
→ haha777: 後面那部分 老師沒提到 課本也沒寫到 是空白的 04/07 01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