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pili012140: 我覺得(2)是打擊錯誤 殺人未遂+過失致死 想像競合 04/05 21:32
推 futureisnow: 間接故意應該是能預見結果發生可能卻容忍 04/05 21:48
→ futureisnow: 其發生 04/05 21:48
→ futureisnow: 打擊錯誤應是重大的結果偏差 有認識過失 04/05 21:49
→ futureisnow: 與未遂想像競合 04/05 21:49
推 kamelol: 有預見可能性,所以對B成立271I嗎?等價客錯 04/05 21:53
推 watermom5566: 殺A未遂跟過失致B死 04/05 23:30
推 foone: 打擊錯誤,客體等價,普通殺人罪 04/05 23:38
推 haha777: 喝的那個人就會死,客體錯誤,殺人罪 04/06 00:27
推 KEYs: 若有足夠證據顯示甲確信B不會喝到毒藥,則應認甲並非容忍B去 04/06 10:40
→ KEYs: 喝這毒藥,依提示,甲雖知道B在外地求學,但其並無其他更多 04/06 10:40
→ KEYs: 證據足夠證明其確信B不會回來,故甲之下毒行為足認其係容忍B 04/06 10:40
→ KEYs: 喝下那毒藥,應屬間接故意 04/06 10:40
推 cindycincia: 預見其發生 而容任其發生喝下毒藥 04/06 16:49
→ louis0071234: 真的一時沒想到打擊錯誤!依題意b回家完全意料外可 04/06 16:51
→ louis0071234: 能就沒間接故意的問題囉? 04/06 16:51
→ mattfinish: 個人認為(2)是客體錯誤,甲認為第一個喝有毒物的是A, 04/06 22:21
→ mattfinish: 就如圖眼前的人誤認是A。故犯的是殺人罪。(1)的話個人 04/06 22:21
→ mattfinish: 認為是殺人未遂的中止犯,投入毒藥時利益侵害已經失控 04/06 22:21
→ mattfinish: ,故已經既遂。 04/06 22:21
→ mattfinish: 對不起,最後一句打錯,是以著手,不是以既遂 04/06 22:25
推 fascinatjok: 1.殺人未遂,應適用終止犯(黃金橋理論)。 04/10 21:41
推 fascinatjok: 2.殺人既遂,不符合打擊錯誤,想用毒藥殺人,B死,( 04/10 21:45
→ fascinatjok: 人死)和撲馬說的拆炸彈那題一樣,可以上網搜尋,噗 04/10 21:45
→ fascinatjok: 馬老師第六堂故意那堂 04/10 21:45
推 fascinatjok: 1.客體錯誤,(一般預期喝毒藥的人會死)沒重大偏離, 04/10 22:20
→ fascinatjok: 採法定符合說 04/10 22:20
→ louis0071234: 剛觀看完 所以客體錯誤這說法是沒錯的囉?(喝的人會 04/10 22:20
→ louis0071234: 死)所以因果歷程並無偏離 04/10 22:20
→ fascinatjok: 打錯了,是第二題 04/10 22:20
→ fascinatjok: 對呀,噗馬老師是這樣說的呀 04/10 22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