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SPFH120: 比較屬於民事問題 04/06 23:02
對!! 這也是主張不該當詐欺罪之人的論述
但是我昨天才剛上完詐欺罪 我被洗腦後,認為該當詐欺罪!
因為是他人真實事件:所以有論1.只得走民事、2.有論以刑事附民追討!
如果大大手邊有刑分課本 可以翻一下 詐欺罪是否有相似例子
推 aqwa: 要先施用詐術 之後他人信以為真而交付財物 04/06 23:18
有施用詐術阿 騙人說會付錢 結果實際上沒錢付
推 SPFH120: 客觀來說,你覺得他有使用甚麼方法詐騙你給麵嗎? 04/06 23:20
→ SPFH120: 或是有使用詐術騙你交付彩劵? 04/06 23:20
→ aqwa: 侵佔罪的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 吃麵跟彩券都移轉所有權了 04/06 23:20
所以說 可討論侵占罪
→ SPFH120: 這兩件案例,在實務上常見啊,但大都認為屬民事 04/06 23:21
→ aqwa: 吃麵不付錢 要看是自始有無付錢之意來決定有無詐欺故意 04/06 23:22
→ aqwa: 交付麵跟彩券 看你有沒有覺得是移轉所有權 04/06 23:24
→ aqwa: 詐欺要有詐欺故意啊 施用詐術的故意 吃麵吃到一半發覺沒帶 04/06 23:25
→ aqwa: 錢而落跑 不是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唷 04/06 23:26
漂亮 我也覺得吃到一半發覺沒錢 無故意不該當
所以基於以上討論,可知並非單純民事而已,可用刑事討論
推 cindycincia: 所以有人覺得詐欺罪的貫穿因果自綁手腳 04/06 23:27
→ aqwa: 有無可能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意為何 04/06 23:27
推 guitarvolley: 霸王餐的話,有看過書上寫,你走進店裡點餐的那一刻 04/06 23:28
→ guitarvolley: 就讓老闆相信你會付錢,算是詐術 04/06 23:28
推 SPFH120: 只有出題學者能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已XDDDD 04/06 23:28
→ guitarvolley: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,麵跟彩券到手上就是自己的所有 04/06 23:29
→ guitarvolley: 權,沒有侵占問題 04/06 23:29
我覺得此部分就要用民事來討論惹 XD
1.債權契約合意 2.債務人(老闆)有交付行為且有讓與合意,故該當物權移轉
3.縱使債權人(消費者)故意不給錢,不影響老闆先前的物權移轉效力 XD
4.所以麵的所有權歸消費者而無侵占問題
→ aqwa: 去買一本學者寫的教科書來看吧 裡面會有基本概念詳細解說 04/06 23:31
推 SPFH120: 如果之前有過前例或是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是故意去吃霸王餐 04/06 23:32
→ SPFH120: 那我覺得基於這點,就能討論詐欺了 04/06 23:32
→ SPFH120: 如果是初犯或是無客觀證據能證明,就還是只能走民是 04/06 23:33
大大 我覺得你判斷的東西 稍嫌多且太複雜
小的認為 只要行為人沒有用「臨時發覺身上沒錢」抗辯 通通該當詐欺故意
另外 大大所舉的 「無前例證明 or 初犯」 並無此等排除故意事由之法理...
→ qawplo: 東吳法研考過類似,機車加完油沒付錢落跑 04/06 23:38
→ SPFH120: 因為在實務上,不會有行為人傻傻的直接說,我是故意來吃 04/06 23:44
→ SPFH120: 的,大多都唬爛忘記帶錢,錢包掉了等等~ 04/06 23:45
→ SPFH120: 那並沒有讀心術,要如何辨別?初犯或是有前例就能當個參考 04/06 23:46
→ SPFH120: 就如同我上面說的,只有出題者最神能知道當事人本意XDD 04/06 23:47
→ ptt0219: 考試不會要你認定事實,只會考你適用法律的問題。 04/07 00:07
→ ptt0219: 考試題目是上帝事實,是以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看到的內容 04/07 00:07
→ ptt0219: ,不必再去假設有的沒有的,至於題目事實不明確,那是命 04/07 00:08
→ ptt0219: 題老師出得太爛了。 04/07 00:08
→ higashi1107: 其實最重要的是涵攝的過程 04/07 00:22
→ higashi1107: 考試時典試委員也是在看涵攝的過程 04/07 00:22
→ higashi1107: 你寫的觀念對不對他們一目了然 04/07 00:23
→ higashi1107: 只要觀念對寫得完整分數都不會太低 04/07 00:24
→ higashi1107: 但只要是看穿是背答案的、寫錯的話一定是個位數 04/07 00:25
※ 編輯: haha777 (180.177.82.182), 04/07/2016 02:20:07
推 fcz973: 吃完就想直接閃比較能直接論自始就沒有付錢意思,在點餐時 04/07 08:56
→ fcz973: 就施用了詐術(不作為?),如果唬爛忘記帶錢包就無法證明 04/07 08:56
→ asd065: 刑法式講究主客觀,只有客觀事實,就看你怎麼凹主觀阿 04/07 18:21
推 wormcantfly: 老師講過,不作為也是可能該當詐欺。因為一般人就買 04/07 23:04
→ wormcantfly: 賣契約合意皆以對方有給付能力為前提。因此明知沒錢 04/07 23:04
→ wormcantfly: 卻吃麵,有可能該當不作為詐欺。 04/07 23:04
樓上 你對不作為詐欺的 理解 似有錯誤喔
不作為 需配 保證地位 = 作為
最簡單的就是買賣過程中誠信原則所建構的保證地位
買屋賣屋時,買方問 這房子是不是海砂屋阿 賣方裝作沒聽到 不搭理
買方以為自己問了笨問題 就不敢再追問下去了 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 導致不等價財損
此時賣方因誠信原則 而有告知義務之保證地位 卻不作為 該當339之不作為詐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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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吃麵不付錢 叫麵點餐的作為行為即含有願意付錢的意思表示
並非不作為 又無保證地位
※ 編輯: haha777 (180.177.82.182), 04/08/2016 01:33:13
→ aarrcc: 我記得實務會以顧客進餐廳時身上帶的錢去推論是否有詐欺主 04/09 01:17
→ aarrcc: 觀意圖 04/09 01:17
→ aarrcc: 考試上通常題目會註明行為人主觀意圖 04/09 01: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