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cindycincia: 題目呢? 04/09 13:00
推 Balzac: 既然已經阻卻故意,應該論直接284論過失致重傷吧? 04/09 13:01
→ cindycincia: 其實都是一樣的處理法 學說:加重原本就要過失 04/09 13:01
→ cindycincia: 基礎被阻卻是罪責層次 仍有不法 04/09 13:02
→ aaaaa66666: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該理論內容是不阻卻不法故意 04/09 13:09
→ aaaaa66666: 而是阻卻罪責故意 所以在不法層次上仍然有傷害故意存 04/09 13:10
→ aaaaa66666: 在 所以基本犯罪也是能成立 一樣落入加重結果犯的審查 04/09 13:11
→ aaaaa66666: 視重傷部份有無主客觀的預見可能性來決定是否成立 04/09 13:11
→ aaaaa66666: 照你給的條件來看 不法上仍然可以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04/09 13:14
→ aaaaa66666: 但量刑應參考過失致重傷罪的刑度 04/09 13:14
→ comemust: 題目大概是這樣,甲誣陷乙而高呼搶劫,行人丙、丁上前 04/09 13:40
→ comemust: 將乙毆打成重傷 04/09 13:42
→ comemust: 過失致重傷的部分在另開一段來處理? 04/09 14:02
→ comemust: 還是說,在原本TB的部分就已經對於加重的部分已有預見的 04/09 14:06
→ comemust: 的可能,雖然在基本犯罪的故意罪責已阻卻,但過失部份 04/09 14:08
→ comemust: 也就是加重結果(致重傷)的部分,在罪責部分還是會成立? 04/09 14:09
→ aaaaa66666: 加重結果在罪責部份審查的只有行為人主觀預見可能性 04/09 15:06
→ aaaaa66666: 又沒有其他阻卻事由 當然成立啦 04/09 15:07
→ comemust: 不知這樣寫合不合理。 罪責:雖在基本犯罪已阻卻故意,但 04/09 15:51
→ comemust: 不法層次上仍具有傷害故意,且丙、丁有預見重傷結果之可 04/09 15:56
→ comemust: ,故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。 04/09 15: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