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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小弟在讀法續有看到關於"一事不再理原則",書上的說明敘述如下 「案件經判決確定後,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訴訟,法院亦不得再判決」 我的疑惑點是〈不是說案件經由訴訟判決後,如有不服的話可以再提起上訴 〉就好比說對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,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訴。那怎麼書上會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呢?這不是有互相矛盾嗎? 怎麼想都想不通,希望可以替我解惑,謝謝!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45.157.4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215592.A.E19.html
Zyth: 判決確定 04/09 23:39
confident: "未確定"可以上訴,而"已確定"之判決不得再提起訴訟 04/09 23:39
watermom5566: 確定就是連通常救濟的第三審都跑完了所以無法繼續上 04/10 00:12
watermom5566: 訴,確定判決只能另外循特別救濟途徑,比如民事再審 04/10 00:12
watermom5566: ,或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。 04/10 00:12
pk0943: 我是覺得原po的觀念還要加強。 04/10 07:32
tn00126511: 終局判決跟確定判決不同 04/10 08:29
roder: 你先去查"判決確定"的定義再說... 04/10 12:31
care830331: 判決後還有判決「確定」 04/10 22: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