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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甲欲殺乙,向丙索取毒藥,丙礙於情面,虛與委蛇的提供維他命丸。 上述情況是虛偽幫助 那如果將丙的部分改成........ 2.丙亦想殺乙,唯手頭上只有一瓶過期數年的老鼠藥,其毒性如何不知,能否至死亦不知 這個若既遂應該可以論以未必故意殺人罪之幫助犯吧? 那如果再改: 3.丙難以決定是否要殺乙,但甲催逼的緊只好......,依然是過期老鼠藥,其毒性不知 如果既遂也算未必故意幫助犯嗎? 4.過期老鼠藥,丙希望過期多年之老鼠藥早已不具任何毒性。(不具殺人故意) 5.同4,附加丙希望過期多年老鼠藥毒不死乙,但能毒到他送醫急救(傷害故意) 這又可分為丙被毒死跟住院 請問以上情況該如何論處呢?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3.140.125.33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239586.A.00A.html ※ 編輯: chumebear (223.140.125.33), 04/10/2016 06:15:21
Zyth: 甲犯意是殺人,丙犯意是傷害。這不就是幫助犯過剩的問題。 04/10 08:04
Zyth: 丙論幫助傷害既遂。 04/10 08:04
KEYs: 感覺上2-5都都已經在「容任」風險的發生,都有未必故意的成 04/10 08:16
KEYs: 分,且皆無法「確信」風險不發生,自不構成有認識過失 04/10 08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