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KEYs: 今買賣契約係基於甲之意思表示與丙之意思表示合致所構成之意 04/10 21:16
→ KEYs: 思要素,甲基於此意思授權乙出售並交付於丙。依民法105條但 04/10 21:16
→ KEYs: 書,若乙係基於甲之指示之意思表示而為之者,有無詐欺應以 04/10 21:17
→ KEYs: 甲決之。今甲與相對人丙之買賣契約係基於第三人乙之詐欺而 04/10 21:17
→ KEYs: 為之意思表示,依民法92條1項但書,得撤銷其受詐欺之意思表 04/10 21:17
→ KEYs: 示 04/10 21:17
推 eatbook: 這樣是撤銷授權乙的代理權?還撤銷與丙的買賣契約? 04/11 15:19
→ eatbook: 定性乙第三人詐欺?為何不是相對人詐欺? 04/11 15:22
→ eatbook: 有通說指第三人詐欺排除代理人 04/11 15:22
→ eatbook: 我很好奇當本人甲授權乙為代理人,但代理人乙卻詐欺本人 04/11 15:24
→ eatbook: 本人甲是用92撤銷被騙的意思表示還是撤銷對乙代理權? 04/11 15:26
推 KEYs: 當然係撤銷契約,代理權他自始未撤銷,且依提示甲只授權乙出 04/11 16:22
→ KEYs: 售與交付,並未授權乙降價賣出(談價格),否則根本無須去徵 04/11 16:22
→ KEYs: 求甲同意,因此意思表示之決定是甲自己為之,乙只是代勞辦 04/11 16:22
→ KEYs: 手續而已。與甲交易之人係丙,雖其授予乙代理其出售與交付, 04/11 16:22
→ KEYs: 惟依民法103,係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,故丙為相對人,而乙在 04/11 16:22
→ KEYs: 此時扮演雙重角色,既是代理出售交付行為之人(非決定是否 04/11 16:22
→ KEYs: 交易之人)亦是非相對人之第三人詐欺(因相對人是丙)。通 04/11 16:22
→ KEYs: 說排除第三人詐欺之代理人並非此題情況,通說情況是指,若代 04/11 16:22
→ KEYs: 理人乙詐欺丙而甲不知情時,丙可以撤銷,而非此題情況乙反過 04/11 16:22
→ KEYs: 來幫丙騙甲。至於撤銷的客體,依92條,可能為撤銷代理或買 04/11 16:22
→ KEYs: 賣,而依提示甲並無授權乙調整價格之行為,應認甲緊授權乙代 04/11 16:23
→ KEYs: 辦出售及交付之事項,而關於該事項之委託應與其詐欺行為脫鉤 04/11 16:23
→ KEYs: ,因該代理於詐欺前已經存在,自始已獲得授權,故撤銷客體 04/11 16:23
→ KEYs: 應為買賣契約才是。 04/11 16:23
推 eatbook: K大,延續原題目何種情況甲才是撤銷授與乙之代理權? 04/11 18:04
推 KEYs: 如果甲原意就是授予出售跟交付之手續行為,則甲何時不想乙代 04/11 19:03
→ KEYs: 理此類行為之時,自得撤銷,今甲之授權行為目的,僅是手續代 04/11 19:03
→ KEYs: 辦為目的,並非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,若係基於乙之鑑價 04/11 19:04
→ KEYs: 能力而授權,應可推知甲有授權乙可以直接代理而為決定是否買 04/11 19:04
→ KEYs: 賣之意思表示,反之,提示乙尚須經甲同意,故可以得知甲並非 04/11 19:04
→ KEYs: 基於乙之鑑價能力而授權,此授權目的尚無違背甲當初授權意 04/11 19:04
→ KEYs: 思,因此難認手續上甲有遭到乙詐欺。 04/11 19:04
→ kinkirei: 了解!謝謝K大和E大的討論,有清楚了 04/12 22: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