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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第四條 對於生徒,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,因財產權涉訟者,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請問生徒跟寄寓人是?? 因為自己讀不懂 麻煩大家了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75.182.22.3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299823.A.201.html
nicklee0921: 寄寓地者,指非以設定住居所之意思,而寄寓於他人之 04/10 22:55
nicklee0921: 處所,歇宿停留較久者而言 04/10 22:55
ok5566: 學徒 早期蠻多會寄住在老闆工廠 現在也還有 但應該比較少 04/10 22:56
nicklee0921: 現在比較沒有學徒住在師傅家的情形 這條比較多用在 04/10 22:56
nicklee0921: 租屋者 而戶籍沒有遷到租屋處的情形 04/10 22:56
Zyth: 學生,住在租屋處的出外人, 04/10 22:57
Zyth: 抄日本法條喔,科科 04/10 22:57
ok5566: 其他寄寓人就照著前面生徒,受僱人類似概念去想就可以了 04/10 22:57
p1236349: 生徒會長>\\\< 04/11 12: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