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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請問各位大大, 刑法185-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,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,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,或是酒駕撞死人,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,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, 刑法185-3跟過失傷害/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? 如果有肇事逃逸,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!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3.139.128.24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446678.A.CD4.html
arris07421: 185-3是行為犯,不是結果犯,犯罪在你發動引擎時就已 04/12 15:53
arris07421: 經成立,所以後續肇生的事件已經是第二動作 04/12 15:53
arris07421: 過失傷害則是結果犯,與是否酒駕無關 04/12 15:54
louis123321: 單純酒駕跟過傷是數罪併罰,非想像競合 04/12 17:31
ptt0219: 有數罪併罰說及想像競合說,但數罪併罰說無法解釋§185-3 04/12 18:37
ptt0219: 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,因此 04/12 18:37
ptt0219: 以想像競合說較為合理。 04/12 18:37
ptt0219: §185-3 Ⅰ不能安全駕駛罪為繼續犯,行為人在繼續犯罪的 04/12 18:40
ptt0219: 過程,過失致人輕傷(§284 Ⅰ前段)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04/12 18:40
ptt0219: ,故應論以想像競合犯。 04/12 18:40
louis123321: 本來就不太需要因為加重結果犯的新增而改變解釋方式 04/12 18:43
louis123321: 不過還是看啥麼考試啦~非司律,合嘴砲學者的胃非常 04/12 18:45
louis123321: 重要,司律的話 這種考題會配刑訴 所以一定實體法 04/12 18:46
louis123321: 一定要競合對,不然刑訴也直接開花 04/12 18:46
haha777: 與原文無關。照一樓的說法:酒後進車內開引擎放冷氣睡覺 04/12 19:10
haha777: 也該當酒駕囉?另外酒後進車內,不開引擎,就不構成酒駕? 04/12 19:11
haha777: 我雖非法律系本科生,知之是知之。有八分證據不說十分話 04/12 19:19
haha777: 這道理還是懂的阿... 04/12 19:19
Balzac: 185-3與過失傷害/致死競合,就法理而言應論想像競合,但 04/12 20:05
Balzac: 實務基於國民法感情,認為這種行為特別可惡,所以有數罪 04/12 20:05
Balzac: 併罰的特殊見解。ˊ_>ˋ 04/12 20:05
ptt0219: 我看陳子平老師的刑法分則教科書,他應該是較贊同想像競 04/12 21:39
ptt0219: 合說。 04/12 21:39
ptt0219: 剛剛有找一些酒駕過失傷害的判決,但很多過失傷害罪的部 04/12 21:40
ptt0219: 分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了。 04/12 21:41
arris07421: 是,發動引擎即酒駕。185-3是寫"駕駛"並非"行駛",行 04/12 22:14
arris07421: 駛是移動車輛,駕駛包含發動引擎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04/12 22:14
arris07421: 例有定義這兩個詞彙,而刑法的確用駕駛而非行駛 04/12 22:14
arris07421: 酒後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,毫無疑問就是酒駕,參考最高 04/12 22:16
arris07421: 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,酒駕無誤 04/12 22:16
arris07421: 已經有實際判決的存在了,就不用再來辯論是不是了 04/12 22:17
arris07421: 另外酒駕重傷害和死亡,因有185-3 II存在,所以不必再 04/12 22:24
arris07421: 以276或284處理,而直接課以更重的185-3 II,但普通傷 04/12 22:24
arris07421: 害無法適用185-3 II,所以應該仍能適用284 04/12 22:24
arris07421: 事實上,185-3 II就是立法者認為,以185-3 I + 276 or 04/12 22:30
arris07421: 284仍嫌太輕,才增加185-3 II 的不是嗎? 04/12 22:30
haha777: 91,3776 關於 你說的 只有這句 04/12 22:32
haha777: 「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 04/12 22:33
haha777: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 04/12 22:33
haha777: 能安全駕駛之情形,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」 04/12 22:34
haha777: 並沒有說到 「啟動引擎在車裡後座睡覺」該當本罪... 04/12 22:35
haha777: 拿雞毛當令箭耶 真是.... 04/12 22:35
haha777: 我還以為你說該判決 就是 啟動引擎在車內睡覺該當本罪... 04/12 22:36
arris07421: 就算我找的判例不夠完整好了,刑法就是寫駕駛 04/12 22:38
haha777: 浪費我時間去看一個八竿子打不著的判決... 04/12 22:42
haha777: 你直接說 該罪名是駕駛非行駛 而駕駛≠行駛就好了 04/12 22:43
arris07421: 浪費你的時間是你的事 04/12 22:44
arris07421: 還有,前面那一篇我沒說錯,我勸你把你的文章修掉 04/12 22:45
haha777: 駕駛=啟動行駛....重點不在啟動 在行駛... 04/12 22:46
haha777: 你連提出的證據都能如此空洞 還說浪費別人時間是別人事 04/12 22:46
arris07421: 盜版光碟本來就有著作權專法處理,用偽造文書即不當聯 04/12 22:46
arris07421: 結禁止 04/12 22:46
haha777: 跟你討論 你屢屢空洞 未免受你所累 時間寶貴 謝謝再聯絡 04/12 22:48
arris07421: 還有實務和一般民眾見解有落差,以及和學者看法有落差 04/12 22:49
arris07421: ,是常有的事 04/12 22:49
haha777: 丟出來的證據 跟欲討論的內容 有無關聯 都無法判斷... 04/12 22:53
haha777: 是要討論什麼...還說你家的事 此等態度 是要討論什麼.. 04/12 22:54
louis123321: 哪來的就法理來說應論想像競合…國考版真是Magic... 04/12 23:10
louis123321: 認真說,原po去請教實務家老師比較快…國考版 04/12 23:13
louis123321: 東西看看就好… 04/12 23:13
comemust: 是因為185-3II只有論致死;致重傷 這兩項? 04/12 23:17
comemust: 所以在185-3II沒罰輕傷就用185-3I與284數罪併罰 04/12 23:19
comemust: ? 04/12 23:20
ptt0219: 最高法院沒有關於類似案件的判例及決議,實務根本就不能 04/13 00:36
ptt0219: 說已有統一解釋。 04/13 00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