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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Zyth (艾嫚.玉娜莎)》之銘言: : 摘錄「李源老師有聲書85頁」: : 非訟事件乃指並非訟爭性質,亦非有對立當事人存在為必要…… : 摘錄「姜世明老師.非訟程序之標的」: : 又可分為傳統權利維護事件,及真正爭訟事件…… : 摘錄「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」: : 乃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,或雖具訟爭性…… : 小妹目前研讀法院組織法是以李源老師的有聲書為主,姜世明 : 著作為輔,但關於「非訟事件」的定義,好像有些出入,到底 : 非訟事件有無包括「具爭訟性質」的部分?@@ : 怕一旦考出非訟事件,萬一在定義寫得不夠精確,可能在分數 : 上會吃虧?謝謝指點 何謂非訟事件, 我認為是在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 確定成為法院組織法出題依據之後, 成為可以爭論的點。 加上司法事務官的設置,司法事務官只能執掌「簡易」「非訟」事件, 換句話說, 「非簡易非訟」跟「訴訟」就是嚴格的法官保留, 引爆司法事務官職務界線的考點, 算是一魚二吃。 就我的觀察, 傳統法院組織法的觀點,以及眾多訴訟法實務觀點, 非訟與訴訟的分野, 大抵就是釋字392形式意義司法與實質意義司法的分野, 站在考試的立場, 我覺得先來個5行描述傳統學說上的標準, 是個不錯的開始。 我覺得真正把非訟事件描述得最為精闢的, 還是推姜世明老師, 原PO既然已熟讀姜老師大作, 那我們就直接針對姜老師的論述做討論。 ~~~~~~以下是姜師見解~~~~~~~~~~~~以下是姜師見解~~~~~~ 非訟既名為「非」訟,表示是訴訟的反面, 先確定訴訟事件的幾個要件: 1.訴之聲明對立之當事人 2.法院受訴之聲明之拘束 3.法院應為查證認事用法 傳統的見解可以從釋字392找到跡證, 只要「不是」具體訟爭事件,又被法律納入司法管轄, 當屬司法之一環,例如公證。 此時,公證、提存、登記......等,將無懸念的被納入非訟範圍。 姜師見解最大的賣點在於- 僅形式對立當事人、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、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權之事件, 例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、 共有物與遺產之分割、自助行為......, 就算屬於非訟事件, 但涉及重大公益性、基本權重要性、廣泛裁量性, 難道不需要法官保留? 所以按照姜師的描述, 非訟事件就區分為兩種, 一種是釋字392所說的細節性、行政性、無裁量性的(簡易)非訟事件, 一種就是前開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性的事件, 前者,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執掌, 後者,雖然是非訟,但仍然屬於「審判」事件, 有嚴格法官保留之適用,受司法壟斷與法定法官原則之保障。 所以我們會發現, 非訟事件中的一部分,已經跑到訴訟事件去了, 這就是我們在學民事訴訟法常聽到的「非訟事件訴訟化」。 我覺得原PO的法組念得非常好, 但這塊畢竟不容易理解, 又受限於傳統法院組織法學說與訴訟法學說的描述, 希望能有助於原PO釐清概念。 以上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24.243.199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610285.A.629.html
Zyth: 感謝,大大才是真強者。法院組織法自從姜師出現後,實在是越 04/14 13:51
Zyth: 來越越有「趣」。 04/14 13:51
siranui1231: 承讓了,互相學習而已 04/14 22:27
siranui1231: 我覺得姜師把法院組織法帶入憲法基本權概念之後 04/14 22:27
siranui1231: 我看到了法院組織法的生命與對法治國家的重要性 04/14 22: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