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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強者你們好 小弟在讀到承攬有一些疑問想請教一下 1. 甲購買一筆土地,並將房屋營件工程發包給乙承作, 完成A棟別墅建築後,甲將A別墅出賣給丙, 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,偷工減料,導致A別墅變成危樓, 此時丙得否依227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賠? 解題書上的解是 本題甲並無任何過失,無可歸責之事由,故丙不得向甲主張227。 但我的疑問是 基於224,甲無須就乙之過失負責嗎? 承攬關係中,乙可否認為是甲的履行輔助人? 2.甲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 丙因違反建築技術規則,致鷹架倒塌,壓毀丁的轎車, 丁此時得依184第2項向丙請求損賠, 那丁可否再依188請求甲負僱用人侵權責任? 也就是定作人跟承攬人之間有無188的適用? 麻煩各位強者給我一些意見~ 感激不盡!! --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63.14.3.5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689368.A.553.html
tn00126511: 第一題 實務認為224要有指揮監督 第二題你看189 04/15 11:29
a7107772: 樓上大大你好,書上寫到,依189定作人原則上無須就承攬 04/15 12:07
a7107772: 樓上大大你好,書上寫到,依189定作人原則上無須就承攬 04/15 12:39
watermom5566: 定作人跟承攬人之間不是僱傭關係,承攬跟僱傭的差異 04/15 12:44
watermom5566: 在於前者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,因為承攬人專業 04/15 12:44
watermom5566: 度高。 04/15 12: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