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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乙共同搶劫丙財物,甲案發後投案自首,乙逃匿後為警緝獲,檢察官以「被告身分」 訊 問甲、乙兩人時,被告甲始終自白:「我與乙事前謀議共同搶劫丙財物」,而檢察官在訊 問 過程中均未將被告甲改列為證人身分,檢察官訊問被告乙時,乙則堅決否認有搶劫犯行, 檢 察官綜合卷內資料,仍起訴甲、乙涉犯共同強盜罪嫌。試問:法院審理中,甲於其本身被 訴 共同強盜案件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乙之偵訊筆錄,對乙被訴共同強盜案件,有無證據能 力?理由何在?(25 分) 請問這題怎麼解? 一 考159-2 2項 詰問權與證據能力脫鉤或掛勾的問題 有認沒詰問就沒證據能力 有認屬未經調查之證據 審判中詰問補足 二 考102年13次決議 未具結難認檢察官遵守法律程序與159-2 2項有間 但信用性高於警詢 如有特信性 1必要性 依159-2 -3同一法理認有證據能力 是問一的點還是二的點 還是都不是? 謝謝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35.119.196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809416.A.FA9.html
parkblack: 是考共犯他白的效力吧 04/16 20:53
chenluyang: 156二項 04/16 21:13
chenluyang: 啊,是問證據能力,應該要命具結 04/16 21:24
chenluyang: 考點二 04/16 21:25
louis0071234: 二的敘述應該是159-1第二項吧? 159-2只有一項阿 04/16 21:40
pili012140: 抱歉打錯 159-1 二項才對 04/16 21:44
fang300: 因為題目有強調未改列證人地位=未經具結 所以應該是二 04/16 22:24
JamieWu: 考點2 應該要命具結+保障被告詰問權 04/17 14: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