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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 ALL 小弟剛在蘋果上看到一個新聞如下: 甲女年滿15歲意圖買兩支IPhone6 給父親&男友, 於是在某論壇刊登援交資訊 乙男看到後, 與甲女約定性交, 雙方同意交易的價碼為16k 於是在某個公共廁所性交完成, 乙男完事後, 誆稱錢放車上, 便自行離去 好奇想請教各位 依照刑221 必須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 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, 才能成罪 但乙男並沒有這樣做, 所以不能成罪 如果論 刑法240 和誘罪, 並無違反甲女的意願, 但有施行詐術, 也不合於這條 再論 刑法241 略誘罪, 貌似比較符合, 使未滿20歲少女, 脫離家庭監督權 , 而為性交的行為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, 雙方是網路買賣, 當然這是違法的, 而乙男算是施用詐術 是否符合刑法339條第二項 不法之財產上之利益!? 因為這樣子就不用付16k了 感覺上應該成立刑法241和誘罪&刑法339二項, 普通詐欺罪 競合上, 241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&性自主權益, 而339保護的是財產上的法益 所以是否得論法條競合 依刑法51條, 數罪併罰? 還是說這應論想像競合, 只能論刑法241條的和誘罪!? BR Neil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20.141.92.41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0947999.A.C8A.html
brella: 特別法 04/18 10:55
kuroobi: 兒少性交易 04/18 10:57
kuroobi: 修法叫性剝削了...... 04/18 11:01
ptt0219: 我認為是刑法(下同)第227條第3項+第339條第2項。 04/18 11:21
ptt0219: 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第31條第1項: 04/18 11:22
ptt0219: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,依刑法之 04/18 11:23
ptt0219: 規定處罰之。 04/18 11:23
ptt0219: 但目前好像還未施行,但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印 04/18 11:25
ptt0219: 象中內容好像也是一樣的。 04/18 11:25
ptt0219: 但我認為應該論以想像競合就是了。 04/18 11:26
wuzhenwei: 性剝削尚未施行..... 04/18 11:36
ptt0219: 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第22條第1項: 04/18 11:44
ptt0219: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。 04/18 11:44
ptt0219: 我有查過一些類似案件的刑事判決,是論以想像競合。 04/18 11:45
sorcha: 就227條第3項 04/18 12:03
fcz973: 未滿16就姦淫幼女就好ㄝ幹嘛想那麼多?而且就算有滿我也認 04/18 15:35
fcz973: 為算違反其意願(若知其事則不會同意) 04/18 15:35
forbit1989: 照樓上的邏輯 一堆騙感情的都構成強制性交了 04/18 20:24
fcz973: 能把我愛你跟我等一下拿錢給你兩種謊言相提並論我也是醉了 04/19 00:32
forbit1989: 你的重點在於違反意願吧? 04/19 14:31
forbit1989: 若知其事則不同意不是嗎? 04/19 14:31
berry07: 227不用討論有沒有違反意願吧 04/20 04: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