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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目: 一、假設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$1,000,000,現有保險單 A 承保$1,500,000,保險單 B 承 保 $1,000,000,保險單 C 承保$500,000,今在三張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 $600,000,保險價值維持不變,保險單 A、B 均訂有超額賠償條款,倘若在善意複保險前 提下,請依超額賠償基礎(Excess Coverage Basis)計算保險單 A、B、C 各應分攤多少 保險賠款? 根據高點詳解: A.B訂有超額賠償條款,故A.B採比例責任計算之。 保險價額於損失發生時為100萬,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為限,是以,A保單保額須降為100 萬。 A及B對此次損失應賠償金額為60萬[(100+100)/100*60] A及B分別須賠償30萬之保險金 [100/(100+100)*60] C則無須賠償。 我的疑問: 1.為什麼C不用先賠償30萬(50/100*60), 剩下的再給A.B作比例責任分攤? 超額賠償責任不是應該在其他保險人償付前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嗎?那C未簽訂條款,不 是應該先作賠償? 2. A及B對此次損失應賠償金額為60萬[(100+100)/100*60] 此式子計算出來不是120萬嗎? 如果總保額超過保險價額,總保額也要自動調降至保險價額100萬嗎? 麻煩大家為我解惑,謝謝~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9.10.217.189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1228897.A.88B.html
a31925: C先賠(50/100)*60=30萬,A、B再比例分攤(100/100+100)*30 04/21 21:21
a31925: =各15萬 04/21 21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