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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教一下版友們 關於『行政罰』第二條的強制拆除 一直有以下疑惑無法搞懂,還請版友們分享意見,幫忙解惑 狀況: 依建築法,發現一違建事實,行政機關的處置 # 究竟是依行政罰法第二條強制拆除? # 還是選擇給當事人一個行政處分命他拆除, 如果不拆就移送行政執行分署,逕行『代履行』, 行政執行分署幫你拆,事後收你拆除費? 同狀況 如果代履行就已經可以達到拆除違建目的, 為何還會有『直接強制』的『拆除住宅、建築物』的需求??? 爬文有找到精華區的一篇文章 (精華區文章:https://goo.gl/W5zaS6) 討論的是『行政罰』的『強制拆除』與『直接強制』的『拆除住宅、建物』有何不同 但,如果行政機關以『代履行』就可以達到拆除違建的目的, 根本無須進入『直接強制』的階段不是嗎? 先謝謝版友們的分享與解惑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30.230.18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1500930.A.113.html
victoryman: 行政執行分署只有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04/24 20:59
clausscott: 上述正解 04/24 21:49
p1236349: 這錯的有點離譜欸,這不是行政執行嗎? 04/25 00:29
HtcNewOne: .............你搞錯囉 04/25 01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