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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的case處理了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官 難度偏高的兩個考點, 一是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,一是審檢配置。 http://www.follaw.tw/f02/9438/ 在100年法官法施行前, 關於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考題, 幾乎都是核爆般的通殺考生, 因為法條付之闕如, 試圖釐清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分野, 我相信這樣是治絲益棼, 檢察首長跟基層檢察官勢必不同調,也難以釐清。 我覺得「法官法」提出了算良方的策略, 迴避釐清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界線問題, 直接從程序面著手: 在指揮監督權上,容許大範圍的指揮監督, 但涉及刑事責任者,不得行使指揮監督權, 涉及強處、認事、用法者,必須書面, 承辦檢察官書面請求改分者,應改分,不得強令服從。 在移轉承繼權上,要求承辦檢察官必須服從, 但限制了四個法定要件,且必須書面。 透過程序上的要求來限制檢察一體的濫用, 可能會比在實體法上切割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, 來得有實益。 在審檢配置與檢察一體上, 我也常被許多同學問問題, 「上級檢察首長到底能否指揮下級檢察官越區辦案?」 從檢察一體論述,當然可以, 但如果涉及「向法院行使職權」, 例如聲搜、聲押、提起公訴, 因為法院有管轄權的問題,加上§Olc58審檢配置的規定, 必須管轄法院所配置的檢察署檢察官方能行使職權。 改編103年原民特考的題目, 北檢的檢察官假如受臺高檢檢察長指揮到桃園辦案, 這部分因為檢察一體,是合法的, 但如果要向桃院提起公訴, 受限於法院管轄區劃與審檢配置,就會變不合法。 檢察一體在法院組織法考試上, 一直都是「實例題」的常客, 管轄權與審檢配置的實例題,103年原民特考那題 我覺得是經典中的經典。 也算是念法院組織法好玩的地方吧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2.118.5.60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1687493.A.27C.html
Zyth: 推 04/27 11: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