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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§879Ⅲ (物上保證人對保證人的求償權) Q:某一債權同時有保證人&抵押權作為擔保 在主債權罹於時效之後,債權人實行抵押權(§880)受全部清償, 因為超過抵押物的分擔額,所以抵押人欲向保證人依§879Ⅲ求償。 → 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嗎? 這個考點101律師民法第二題考過, 但有的書說§879Ⅲ是新生的權利,所以保證人不能主張時效抗辯; 有的書說 §879Ⅲ源自於原債權,所以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。 有人有確定的答案嗎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38.195.16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1731657.A.55F.html
lokazdszone: 法學沒有標準答案,你覺得那個說法能說服你就採那說 04/27 12:41
問題那些書不是分二說寫 都是直接丟一個確定的答案 因此可能有一說是錯的 在某些改題者之下 如果是沒有爭議的東西你還分二說寫 反而會被扣分
ppingin: 你考上律師,拗不出所謂正確答案以外的答案,怎麼執業呀 04/27 13:11
count52: 沒有對錯 只有論述紮不紮實 你說少數說是錯的會被罵喔 04/27 13:12
count52: 律師執業光舉證就幾乎決定輸贏 法條真的還好 04/27 13:13
lokazdszone: 推c大,並且回應原po,你若去翻不同家解題或是你信 04/27 13:21
lokazdszone: 任的解答,答案常常都不同,就像法院對同樣法條會有 04/27 13:21
lokazdszone: 不同的看法一樣。重點在於你採取立場後論述一貫。 04/27 13:21
lokazdszone: 而且建議你要先想一下,不是非黑即白的。很多爭議都 04/27 13:23
lokazdszone: 是甲說乙說之後出現折衷丙說。建議你可以多看看各方 04/27 13:23
lokazdszone: 說法,自己思考在採取立場。 04/27 13:23
好 謝謝 ※ 編輯: homersimpson (114.38.195.162), 04/27/2016 14:00:30
newfrank: 我個人比較贊成內部求償權是新權利(時效自清償時起算)的 04/27 14:31
newfrank: 說法,畢竟當初債權人要向抵押人或是保證人求償是他的自 04/27 14:31
newfrank: 由,抵押人或保證人無法決定清償順序,既然如此,那在內 04/27 14:31
newfrank: 部求償權就應該保護清償人,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 04/27 14:31
newfrank: 真正債務人求償的危險由清償人負擔。 04/27 14:31
newfrank: 另外,如果承認債務人時效抗辯延續,可能導致無人願意擔 04/27 14:31
newfrank: 保債權,反而不利於資金融通。 04/27 14:31
perstoocute: 贊同新法蘭克大大的看法XD 04/27 14:36
Lawleit: 反對新法蘭克的說法。 04/28 00:55
Lawleit: 首先,法條寫得很明確,「承受」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04/28 01:03
Lawleit: 。債權人對債務人因為時效抗辯無法求償,怎麼能換個手就 04/28 01:04
Lawleit: 能求償?那麼,債權讓與是不是也要時效重行起算? 04/28 01:05
Lawleit: 資金融通是什麼理由真的看不懂。資金融通比時效制度還重 04/28 01:06
Lawleit: 要?大法官說時效是為公益而設,資金融通算老幾? 04/28 01:08
Lawleit: 「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...」這邊就更看不懂了,時 04/28 01:08
Lawleit: 效完成最短也要幾個月,偶然? 04/28 01:10
Lawleit: 再者,債務人本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怎麼能因他人任意清 04/28 01:12
Lawleit: 償就不能主張?那債權人跟保證人勾串一下,債務人不就只 04/28 01:12
Lawleit: 能被弄好玩的。你保證人也能主張債務人的一切抗辯,你自 04/28 01:14
Lawleit: 己不主張讓權利睡着,這個結果卻要轉嫁給有主張的人,這 04/28 01:15
Lawleit: 怎麼說怎麼怪。 04/28 01:15
Lawleit: 本題物上保證人就已罹於時效的債權本來就可以拒絕清償, 04/28 01:17
Lawleit: 自己呆呆的要被抵押物被拍賣要怪誰?法律保護善意,但不 04/28 01:18
Lawleit: 等於笨蛋就要被保護。 04/28 01:18
newfrank: 呃,那個... 04/28 09:14
newfrank: 物上保證人在主債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負擔保責任,明 04/28 09:14
newfrank: 文規定在第145條第2項和第880條,這部分我想就沒什麼好 04/28 09:14
newfrank: 爭執了。 04/28 09:14
newfrank: 再來,我想Lawleit大可能因為我用了比較艱澀的說法而有 04/28 09:14
newfrank: 所誤解,舉個例來說會比較清楚。 04/28 09:14
newfrank: 假設今天甲為了開店打算向銀行貸款200萬元,銀行要求甲 04/28 09:14
newfrank: 提供擔保,甲由於自己沒有其他高價值財產,所以找了好友 04/28 09:14
newfrank: 乙當保證人,好友丙以其價值300萬元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 04/28 09:14
newfrank: 行,開店後卻因經營不善,貸款屆期無法清償。 04/28 09:14
newfrank: 這時候銀行要向乙或丙請求清償是他的自由,乙或丙都不能 04/28 09:14
newfrank: 干涉(這就是我說的偶然因素)。 04/28 09:14
newfrank: 那如果假設第879條第3項延續原本債權的消滅時效,那一開 04/28 09:14
newfrank: 始甲要求丙提供擔保時,你覺得丙會怎麼想,如果我是丙, 04/28 09:14
newfrank: 我一定不會提供,為什麼?我現在已經很義氣的無償幫你提 04/28 09:14
newfrank: 供物保了,結果你說假設如銀行在貸款債權時效消滅後先跟 04/28 09:14
newfrank: 我求償,我無法向乙求償,那是在裝笑維嗎?銀行什麼時候 04/28 09:14
newfrank: 要向我求償又不是我能決定的,他的債權罹於時效不能受償 04/28 09:14
newfrank: 的危險為什麼要我承擔啊?白痴才去提供物保,這時候甲可 04/28 09:14
newfrank: 能因為只有乙供人保,銀行覺得不夠不想借給甲,最後就變 04/28 09:14
newfrank: 成去銀行存款的錢無法再貸款出去,資金卡在銀行那裡,無 04/28 09:15
newfrank: 法推動資本社會發展。 04/28 09:15
newfrank: 好像誤打了幾個字,不過應該不影響閱讀 04/28 09:17
ddddd014: 恭喜原po得到兩說的詳細理由。我投不能求償一票 04/28 14: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