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SPFH120: 1.是一般給付,因為是"金額爭議" 05/01 12:59
→ SPFH120: 且課予義務,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~ 05/01 12:59
→ SPFH120: 3.是行政契約沒錯,如果協議不成,也是提一般給付 05/01 13:01
→ timber527: 感謝回覆 我還有疑問的是關於信賴保護的決定 對於金額 05/01 13:52
→ timber527: 提起一般給付沒有問題 但是若是對於給予信賴保護的準否 05/01 13:52
→ timber527: 有所爭執 是否要把該決定看出行政處分 提起課予義務 05/01 13:52
→ timber527: 還是全部都提起一般給付就好 05/01 13:52
→ want753: 準,否>VA。準的話才有金額問題,不準才課以義務吧? 05/01 14:00
→ timber527: 所以 即使強制的訴願及行政訴訟也是針對準否之決定 對 05/01 14:03
→ timber527: 於金額也是提起一般給付 這樣區分嗎? 05/01 14:03
→ want753: 執行法41條3項,是寫對"決定"不服。那不給你的話就訴願> 05/01 14:28
→ want753: 課予訴訟。 05/01 14:28
→ want753: 有給你的但不夠話就>一般給付。 05/01 14:28
→ want753: 應該是這樣吧XD。(心虛 05/01 14:28
推 Jeffery71: 行政機關給錢,A依法直接給不下處分 或 B以處分核定 05/01 21:09
→ Jeffery71: 1是A這種,只能提一般給付。依法不必下處分,不可提課予 05/01 21:11
→ Jeffery71: 2是B,行政機關以處分決定給多少,不服要對處分提救濟 05/01 21:14
→ Jeffery71: 是不同情形,不要一樣子想 05/01 21:16
推 len20330: 只要是金錢給付義務都是一般給付之訴,執行法41條之所以 05/01 22:25
→ len20330: 有訴願,是因為制定時行訴還沒有給付之訴,所以將給付決 05/01 22:25
→ len20330: 定當成處分,一直沿用至今,學者認為應該回歸行政程序法 05/01 22:25
→ len20330: 規定,免除訴願程序,始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05/01 22:25
推 Jeffery71: 其實目前行政法規,給錢決大部分都是要以處分核定,讓行 05/01 23:43
→ Jeffery71: 政機關去作審核 05/01 23:44
→ timber527: 感謝回覆 所以主要是看有無行政處分去決定他的救濟途徑 05/02 12:20
→ timber527: 若有處分則提起課予義務 如無處分純金額給付則提起一 05/02 12:20
→ timber527: 般給付這樣去理解嗎? 05/02 12:20
推 Jeffery71: 對,看法規規定是否要作處分。 另,協議是行政契約,有協 05/02 13:30
→ Jeffery71: 議後卻不依協議作,提一般給付。 05/02 13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