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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上的定義 搶奪是趁人不備,公然掠奪 強盜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那如果是兩者皆有呢? 如搶機車騎士放在腳踏墊或背著的包包 1.搶了立即把車踹倒逃逸 2.先踹再搶 2應該是強盜該當無疑義,因為被害人摔倒已不能抗拒 那麼1呢?先趁人不備,搶到之後為了不被追及就把機車踹倒,姑且先不論傷害的部分 如果題目另外加註『即使沒有踹倒機車的動作,被害人也反應不及』呢? 另外問一個 刑328 III是強盜致人於死跟重傷 但是刑332 I是強盜故意殺人 所以328的致人於死是指過失致死的部分? 那如果是上面2的部分,結果被害人摔倒死了,該如何評價? 既然強盜有特別區分出故意殺人,何以搶奪沒有? 先謝謝回應的先進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136.88.26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2298080.A.CA3.html
a127: 準強盜? 05/04 09:01
對喔,忘了這一條XD 那如果先不討論準強盜的話呢,這樣可以嗎XD ※ 編輯: chumebear (59.115.143.200), 05/04/2016 09:24:51
lokazdszone: 1.釋字630跟準強盜條文看一看。2.沒有強暴動作可能就 05/04 09:28
lokazdszone: 只有搶奪。3.328第3項是結果加重犯,你那樣說也沒錯 05/04 09:28
lokazdszone: ,不過重點在第17條。4.若是強盜部份可能就會變成328 05/04 09:28
lokazdszone: 第3項。5.強盜不是區別出故意殺人,332結合犯是當初 05/04 09:28
lokazdszone: 立法政策認為在特定犯罪之間結合犯罪的話要加重處罰 05/04 09:28
lokazdszone: 而已 05/04 09:28
goodbearz: 搶奪後單純踹倒,很難成立準強盜...要達到難以抗拒 05/04 09:57
louis123321: 踹倒機車不是難以抗拒? 05/04 11:35
loveIFC: 只單純踹倒機車很難認定難以抗拒,除非被害人被機車壓住 05/04 12:45
loveIFC: 或致使骨骼重傷吧 05/04 12:45
louis123321: 難以抗拒就是當下難以抗拒就算了阿.. 05/04 13:05
louis123321: 若是行進中的機車 你一踹倒 怎樣都是難以抗拒阿 05/04 13:06
louis123321: 就算只有輕傷 也是難以抗拒阿...何況這問題 05/04 13:08
louis123321: 是實務案例...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定讞的... 05/04 13:08
andy90498: 1就是準強盜啊 還要討論啥... 05/04 20:20
andy90498: 1先偷無攻擊-->竊盜 2先偷後攻擊-->準強盜 3先攻擊再 05/04 20:20
andy90498: 掠奪財物-->強盜 05/04 20:20
louis123321: 課業問題不要常在國考版尋求解答比較好... 05/04 21:28
louis123321: 等等越學越錯 這是經驗談..XDDD 05/04 21: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