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sam88264: 保險人利用共保條款 可以誘使要保人不要投保過低的保險 05/05 18:04
→ sam88264: 金額 增加保險人的成本 且有利資金不足的人能獲得全額理 05/05 18:04
→ sam88264: 賠 因為原本要投保100萬 才達成足額保險 有共保比率後 05/05 18:05
→ sam88264: 只要100*60%=60萬就有足額了 若要保人投保太低 勢必有 05/05 18:05
→ sam88264: 一部分損失須自行承擔 05/05 18:05
→ sam88264: 並無矛盾 05/05 18:06
→ lybarboola: 嗚嗚,還是不懂。若有人預計詐領,本要投 05/05 23:26
→ lybarboola: 保一百萬,現在只要投保六十萬,就可以全 05/05 23:26
→ lybarboola: 額詐領成功(安捏不是反而提高要保人之道 05/05 23:26
→ lybarboola: 德風險嗎) 05/05 23:26
→ lybarboola: 如此便失去「共保條款」原立法理由:使要 05/05 23:28
→ lybarboola: 保人提高對保險標的之注意管理 05/05 23:28
→ newfrank: 算錯了 05/06 00:51
推 yanggiin: 48條的計算應該是從賠償額的比例扣,1/2乘以30再乘0.6 05/06 01:38
→ yanggiin: 前面放的照片是火災共保條款,跟自負額約款搞混了 05/06 01:39
推 sherrybb: 共保在不足額下有可能無法發揮效果 05/06 09:47
→ lybarboola: 謝各位回覆,雖仍懵懂,但足應付經建的保險,感恩thx 05/06 19: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