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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 司五 法學大意 下列關於刑法上「沒收」之敘述,何者正確? (A)僅供犯罪預備之物,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,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, 不得宣告沒收 (B)供犯罪所用之物,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,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(C)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,其所持有之違禁物,即使是第三人所有,仍應予以沒收 (D)因犯罪所得之物,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,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答案(C) 想請問 比如說 炸藥 是違禁物 但是第三人合法持有 像拆炸大樓 開山鑿壁的公司 炸藥被犯罪者偷了 炸藥還是會被沒收嗎? 那第三人不是很倒楣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30.167.82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2712853.A.35B.html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67.82), 05/08/2016 21:12:19
ptt0219: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1年台上字第754號 05/08 21:16
arris07421: 你都說合法持有了,當然就不是違禁物 05/08 21:20
arris07421: 違禁物指的是原始持有就已經是非法持有 05/08 21:21
可是違禁物就是違禁物 跟合不合法持有好像沒有關係? 而且就考題來說 刑法第38條規定, 下列之物沒收之:   一、違禁物。   二、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。   三、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。  前項第一款之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  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物,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,得沒收之。 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 有但書規定 (C)選項不就不成立了?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67.82), 05/08/2016 21:34:20
arris07421: 但書通常都是嚴格解釋 05/08 21:46
arris07421: 考試沒特別提就是原則,但書一定是特別規定才會出現 05/08 21:47
arris07421: 合法持有還會是違禁物嗎?例如警察持有的警用配槍? 05/08 21:48
違禁物:法令禁止私人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持有或行使之物, 如爆裂物、軍用槍砲、鴉片、嗎啡及其代用品,或偽造、變造之通用幣券等。 我覺得違禁物是因為"危險"才會叫違禁物 不會因為你"合法"持有就會變得不危險 另外 同樣 104 司五 法學大意 有關訴之變更、追加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 (A)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,未經被告同意,不得為之 (B)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 (C)於第二審程序,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 (D)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,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答案(A) 他就考了但書 不然原則上(A)選項也是正確的不是嗎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67.82), 05/08/2016 22:01:34
arris07421: 違禁物會叫違禁物,是因為法律擬制他是違禁物 05/08 22:03
arris07421: 另外我說但書是例外,其他選項都正確時,不就要選最有 05/08 22:05
arris07421: 可能的答案了嗎?選擇題不就這樣子 05/08 22:05
喔 我了解你的意思了 感謝!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67.82), 05/08/2016 22:09:03
arris07421: 違禁物和他危不危險無關,純粹是立法者認為這種東西在 05/08 22:10
arris07421: 線 05/08 22:10
arris07421: 現實上危險太大,利益太小,所以擬制為違禁物 05/08 22:11
arris07421: 不然汽油在現實上並非違禁物,馬啡在醫院中仍可作為特 05/08 22:12
arris07421: 定用途就是如此 05/08 22:12
haohaobobo: 違禁物和危險物是不同概念 妳混淆兩者 所以轉不出來吧 05/08 23:04
haohaobobo: 前者涉及合法與否的問題 後者則是物品本身的性質問題 05/08 23:06
haha777: 違禁物之判准是以該物與其所有人間 是否違禁為斷 05/09 12:11
haha777: 炸藥於一般人是違禁物,雖小偷竊取炸藥犯案,然該炸藥 05/09 12:11
haha777: 是屬合法授權持有者所有,則該炸藥非違禁物 05/09 12:12
haha777: 既非違禁物,則無C選項文義之適用 05/09 12:13
haha777: 原PO所舉之例,該炸藥並非違禁物,則不會被沒收,所以該 05/09 12:14
haha777: 第三人並沒有很倒楣,以上。 05/09 12:15
haha777: 原PO於後之條文補充,該但書規定,並不包含第一款違禁物 05/09 12:16
haha777: 前有著名版友與原po爭執但書規定,顯違黃榮堅老師之 05/09 12:21
haha777: 「閃腰理論」要有腰才能閃到腰,既然沒有腰,怎麼還能討 05/09 12:22
haha777: 閃腰的問題? 05/09 12:22
haha777: 白話:在錯誤的地方討論錯誤的觀念。違禁物就是要沒收! 05/09 12:24
haha777: 沒有任何但書的規定!! 05/09 12:25
haha777: 既無但書規定,何來討論但書。故C選項正確 05/09 12:27
haha777: 另前有版友所說 違禁物是原始"持有"為非法"持有" 05/09 12:34
haha777: 則小偷違禁持有之警察配槍則屬違禁物? 顯有「微」誤 05/09 12:35
請問 微誤是指 "小偷持有之警察配槍屬違禁物" 所以 小偷持有之警察配槍"不屬"違禁物 才是正確的? 我的理解 槍 一般人持有 槍是違禁物 警察配槍 警察持有 警槍不是違禁物 但一般人持有警槍 此警槍又是違禁物了 這樣解釋是否正確?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79.63), 05/09/2016 12:53:25
haha777: 是違法所有、並非違法持有。 05/09 12:54
haha777: 小偷違法持有(竊取)之警槍並非違禁物。 05/09 12:54
haha777: 以該物與其所有人間是否違禁為斷 05/09 12:55
原來是一字之差 之前的條文項與項之間沒分清楚 感謝指教 ※ 編輯: cvngoo (61.230.179.63), 05/09/2016 12:59:37
haha777: 警槍之於小偷 是違禁持有。但並非違禁物 05/09 12: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