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marx0126: 公平交易委員會怎麼會是內部委員會 他是院內一級單位05/13 00:12
→ marx0126: 而且決議之前就做好處分程序完全不合法 這怎麼可以補05/13 00:12
→ marx0126: 正 這是重大瑕疵欸05/13 00:12
我的意思是法條中的委員員會
※ 編輯: sowhatnow (111.255.144.157), 05/13/2016 00:14:10
推 bubuer: 114條第四款,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「委員會」已於事後作成 05/13 00:19
→ bubuer: 決議者。該款委員會乃指機關內部委員會;本題公平交易委05/13 00:20
→ bubuer: 員會乃屬二級機關,非屬內機關內部委員會。05/13 00:20
感謝解答
推 marx0126: 這個委員會在法條內就是行政機關有印信有關防可獨立做05/13 00:22
→ marx0126: 成處分有單位預算05/13 00:22
m大歹勢,我沒打清楚問題,已改,我知道公平會是獨立機關。
※ 編輯: sowhatnow (111.255.144.157), 05/13/2016 00:26:21
→ SPFH120: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相當於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(隸屬行政院)05/13 00:23
→ SPFH120: A: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,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05/13 00:25
→ SPFH120: C: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,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05/13 00:27
→ SPFH120: D:除行政程序法97條所列的,可以不記明理由05/13 00:29
我覺得CD的考點是行程法114第二項耶“訴願程序終結前”
※ 編輯: sowhatnow (111.255.144.157), 05/13/2016 00:32:57
→ SPFH120: B算是111條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吧,因為它不是內部委員會 05/13 00:32
推 yoyogirlx: 請問CD為什麼能在訴願程序中補正? 05/13 01:11
推 bubuer: CD是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:前項第二款 05/13 01:16
→ bubuer: 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,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;得不經訴 05/13 01:16
→ bubuer: 願程序者,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。 05/13 01:16
→ bubuer: CD都在訴願程序中,故正確。 05/13 01:17
推 yoyogirlx: 謝謝樓上~!! 05/13 01:38
推 want753: 這題真難囧 05/13 02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