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
※ 引述《abceiddieaa (瘋狂小阿瑋)》之銘言: : [問題] 應考資格、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,以有正確作法、答案者為主 : (不包括書裡的疑問)。若問題如人生規劃、讀書計畫等,無一 : 定作法、答案者,請用閒聊選項。 : 我是應屆畢業生 : 最近收到免役令 : 是依兵役法第四條和第三十三條免役 : 我有報名高考三級的考試 : 請問考上後會不會不能服公職阿?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: 一、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 二、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三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。 四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 五、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依法停止任用。 七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 八、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,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。 九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,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免職;有第 九款情事者,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。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,應撤銷任用。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,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,不失其效力;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,不予追還。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, 應予追還。 結論:趕快讀書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80.217.248.199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3138899.A.906.html ※ 編輯: bear58 (180.217.248.199), 05/13/2016 19:28:47
realnofish: 你知道寫申論題排版也很重要嗎05/13 19:39
好。
zzzzzzzzzzzx: 你的任用法該更新了05/13 19:54
謝謝提醒。
fhk701213: 精神病修成原住民 不是修正很久了嗎05/13 19:56
謝謝提醒。 ※ 編輯: bear58 (180.217.218.207), 05/13/2016 20:24:55
d6626410: 推05/13 20:58
※ 編輯: bear58 (180.217.218.207), 05/13/2016 21:32:33
mm0107386: 免役跟任不任用有什麼毛關係...05/13 21:34
come322100: 正額錄取可以保留錄取資格至法定役期結束05/13 21:46
akey47742: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,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05/14 09:40
akey47742: 也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治安顧慮人口05/14 09:41
原來如此,長知識了。 ※ 編輯: bear58 (180.217.218.207), 05/14/2016 11:07: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