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tamama000 (肥肥宅2.0 花天狂肥肉中)
看板Examination
標題[問題] 行程法118
時間Mon May 16 05:26:46 2016
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,溯及既往失其效力。但為維護公益......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
其效力之日期。
關於後半“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”有疑問
所謂另定日期
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,機關得自“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”的期間進行追
討。
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“時點”
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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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Go1denDragon: 向後失效 05/16 06:47
→ sheyung: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以你的例子來說 可以追討 05/16 08:43
→ sheyung: 但是 但書 認為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 可另訂失效日期 就是 05/16 08:44
→ sheyung: 以那另訂的日期點 向後失去效力 至於時間點可能是過去 05/16 08:46
→ sheyung: 也可能是未來 但非指行政處分作成的時點 05/16 08:46
→ tamama000: 了解了@@ 感覺書上對此著墨不多 05/16 16:10
推 HtcNewOne: 那一句話已經表示得夠清楚了 為何要多加著墨? 05/17 13: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