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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,溯及既往失其效力。但為維護公益......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。 關於後半“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”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,機關得自“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”的期間進行追 討。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“時點”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.167.134.3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3347608.A.70D.html
Go1denDragon: 向後失效 05/16 06:47
sheyung: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以你的例子來說 可以追討 05/16 08:43
sheyung: 但是 但書 認為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 可另訂失效日期 就是 05/16 08:44
sheyung: 以那另訂的日期點 向後失去效力 至於時間點可能是過去 05/16 08:46
sheyung: 也可能是未來 但非指行政處分作成的時點 05/16 08:46
tamama000: 了解了@@ 感覺書上對此著墨不多 05/16 16:10
HtcNewOne: 那一句話已經表示得夠清楚了 為何要多加著墨? 05/17 13: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