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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課程,有一疑問想請教 上課時老師有說到分析有無構成要件該當性時 有個前審查階段>關係理論,其中提到排除無意識形態 也就是熟睡中行為不成立 案例一 媽媽與小孩同睡在一張床上,媽媽睡著之前(a忘記關掉)床邊的電暖器 當媽媽(b熟睡)之際,一個翻身將被子踢到電暖器上 不久.被子起火燃燒,小孩因而灼傷 其中,b因無意識形態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過失致傷 以上是老師給的結論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為在辦公室茶水間熊抱、襲胸一名陳姓女同事,被控告性騷擾,但 他聲稱當天不小心把安眠藥當胃藥吃,才導致「夢遊」行為錯亂,並不是故意騷擾女同事 。檢方調查發現,胃藥和安眠藥外觀相似,而且服用安眠藥確實會有夢遊等副作用,因此 採信他的說法,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裡我有個疑問,為何案例一忘記關掉電暖器屬於過失 而這裡的不小心吃錯藥不算是過失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3.110.25.35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3500450.A.2C5.html
Mikono: 案例一那是保證人義務的違反...媽媽本來就有盡注意的義務 05/18 00:01
Mikono: 就算今天不是她踢的是小孩自己去撞被子媽媽還是過失致傷 05/18 00:01
Mikono: 案例二比較像是刑法19條的問題 你應該是剛上刑法吧? 這些 05/18 00:02
Mikono: 觀念後面都會學到 05/18 00:03
HSUS: 我的看法是可以討論過失 只是性騷擾不罰過失 討論沒意義 05/18 00:06
HSUS: 有錯請指教 感謝Y 05/18 00:07
wanchier17: 案例一是媽媽有保證人義務違反,而忘記關電暖器睡覺容 05/18 00:45
wanchier17: 易發生危險,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05/18 00:45
wanchier17: 不注意,成立過失。案例二則是客觀上對女同事性騷擾, 05/18 00:45
wanchier17: 主觀上行為人不小心吃下長的跟胃藥相似的安眠藥而致19 05/18 00:45
wanchier17: 條第1項,行為不具備故意,為過失,而性騷擾不罰過失 05/18 00:45
wanchier17: ,所以無罪。 05/18 00:45
aa103210: 這範例 難道是艾倫老師的書嗎xD 05/18 01:00
shomin5566: 原因自由行為 05/18 01:08
a127: 前審查階段不是叫做行為理論嗎? 05/18 07:48
lightning17: 案例一 睡夢中行為直接評價非刑法意義之行為即可 案 05/18 09:30
lightning17: 例二刑法上要討論的是什麼行為會該黨什麼罪名 吃錯 05/18 09:30
lightning17: 藥不是要討論的行為 猥褻才是 那猥褻只罰故意犯當然 05/18 09:30
lightning17: 不討論過失 05/18 09:30
KEYs: 其實如果出現無刑法意義的行為,可以往較前的時點找尋有出現 05/18 09:51
KEYs: 刑法意義行為時點做討論就能夠解了,如明知有夢遊情況,仍故 05/18 09:51
KEYs: 意為之 05/18 09:51
chloeslover: 睡覺的舉動非行為不等於他睡覺前的行為不具可罰性 05/18 09:51
J0HAN: 兩個例子都有討論過失啊,只是例一應注意未注意,違反注意 05/18 15:23
J0HAN: 義務;例二的論述是「因為長得很像」,所以可能認為當事人 05/18 15:23
J0HAN: 判斷不出來沒有違反注意義務。 05/18 15:23
will8535: 意見同24樓 05/21 09: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