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Mikono: 案例一那是保證人義務的違反...媽媽本來就有盡注意的義務 05/18 00:01
→ Mikono: 就算今天不是她踢的是小孩自己去撞被子媽媽還是過失致傷 05/18 00:01
→ Mikono: 案例二比較像是刑法19條的問題 你應該是剛上刑法吧? 這些 05/18 00:02
→ Mikono: 觀念後面都會學到 05/18 00:03
推 HSUS: 我的看法是可以討論過失 只是性騷擾不罰過失 討論沒意義 05/18 00:06
推 HSUS: 有錯請指教 感謝Y 05/18 00:07
推 wanchier17: 案例一是媽媽有保證人義務違反,而忘記關電暖器睡覺容 05/18 00:45
→ wanchier17: 易發生危險,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,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05/18 00:45
→ wanchier17: 不注意,成立過失。案例二則是客觀上對女同事性騷擾, 05/18 00:45
→ wanchier17: 主觀上行為人不小心吃下長的跟胃藥相似的安眠藥而致19 05/18 00:45
→ wanchier17: 條第1項,行為不具備故意,為過失,而性騷擾不罰過失 05/18 00:45
→ wanchier17: ,所以無罪。 05/18 00:45
推 aa103210: 這範例 難道是艾倫老師的書嗎xD 05/18 01:00
→ shomin5566: 原因自由行為 05/18 01:08
推 a127: 前審查階段不是叫做行為理論嗎? 05/18 07:48
推 lightning17: 案例一 睡夢中行為直接評價非刑法意義之行為即可 案 05/18 09:30
→ lightning17: 例二刑法上要討論的是什麼行為會該黨什麼罪名 吃錯 05/18 09:30
→ lightning17: 藥不是要討論的行為 猥褻才是 那猥褻只罰故意犯當然 05/18 09:30
→ lightning17: 不討論過失 05/18 09:30
推 KEYs: 其實如果出現無刑法意義的行為,可以往較前的時點找尋有出現 05/18 09:51
→ KEYs: 刑法意義行為時點做討論就能夠解了,如明知有夢遊情況,仍故 05/18 09:51
→ KEYs: 意為之 05/18 09:51
→ chloeslover: 睡覺的舉動非行為不等於他睡覺前的行為不具可罰性 05/18 09:51
推 J0HAN: 兩個例子都有討論過失啊,只是例一應注意未注意,違反注意 05/18 15:23
→ J0HAN: 義務;例二的論述是「因為長得很像」,所以可能認為當事人 05/18 15:23
→ J0HAN: 判斷不出來沒有違反注意義務。 05/18 15:23
→ will8535: 意見同24樓 05/21 09: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