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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總條件與期限下面的主題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關於其效力目前看到有三說 (主要參考高X李律師民總) 1.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(ex.票據), 否則法律行為及該附款皆全部無效 (施啟揚老師) 2.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,該附款無效 3. 依法律行為之性質,參酌民法第111條定效 (王澤鑑老師) (1)法律行為可與條件分開-法律行為有效 附款無效 ex.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亦願離婚 則法律行為有效 (2)法律行為不可與條件分開-法律行為與附款皆無效 ex.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 當事人意思為不給付金錢則不離婚 則離婚協議與該給付金錢之條件皆為無效 看起來好像採3會比較好, 可是總覺得書上3.-(1)那個例子怪怪的難以理解 離婚協議以金錢給付為條件違反公序良俗 其本身性質應該就是禁止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了 如果可以依當事人意思而改變法律行為的定效 不就容易使法律行為陷於不安定的狀態 其次同樣是"協議離婚以給付金錢為停止條件" 似乎難以探詢當事人的意思是(1)還是(2) 而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似乎通常是(2)吧 XD 這邊理解有點卡住,請教一下各位高手的見解,謝謝~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5.230.91.239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63569028.A.6B5.html ※ 編輯: quixotic (125.230.91.239), 05/18/2016 18:58:39
m4t5m4t6: 協議離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應該要做個別認定才能解釋的出 05/18 21:25
m4t5m4t6: 是否得以附條件吧 05/18 21:25
winu: 看過有判法是視為贍養費 XDDD 05/18 21:37
aqwa: 很多給付金錢後離婚的啊 難道都無效嗎? 05/19 08: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