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Mikono: 一般契約都是不要式的 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有效力 書面只05/25 01:24
→ Mikono: 是避免舉證麻煩而大家的習慣 所以認定還是當初口頭談好的05/25 01:26
→ Mikono: 為準 在探求當事人真意下 雙方當初合意是六年就以六年計05/25 01:27
但當初簽合約只有雙方一對一
合約沒其他對於日期的內容
也沒得探求當初的原意吧
還是說以顯而易見 六年是最直接能辨識所以六年才是真意較符合?
推 winu: 「誤載無害真意」05/25 01:31
※ 編輯: Roy22 (49.215.208.74), 05/25/2016 01:40:47
→ Mikono: 從學理上來說應該不會用到第五條的規定 如果你是要問實際 05/25 01:48
→ Mikono: 處理方式 那就是找對方出來更改一下書面契約吧 再怎麼印象 05/25 01:52
→ Mikono: 模糊 加上文字的租期六年總不會耍賴吧 日期誤寫這種事並非 05/25 01:53
→ Mikono: 少見 05/25 01:55